福州州市泉州商會成立於2005年6月18日,是在福州市長期從事各類工商經營活動的泉州市籍非公有制企業家自願組織的社團組織。商會經福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隸屬於福州泉州兩市統戰部、工商聯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泉州商會
- 地點:福州市
- 時間:2005年6月18日
- 組成:泉州市籍非公有制企業家
協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業績,商會章程,
協會簡介
商會於2009年1月13日換屆,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任期五年。商會在換屆同時成立建材分會和茶葉分會。泉州商會現有會員550多人,會員涉及房地產、環保、酒店、茶業、機械、電子、服裝、貿易、法律、會計、文化傳播等多種行業。會員企業年銷售額達210多億。商會聘任15名泉州籍或曾任泉州市領導的省部級領導為高級顧問,聘任90名在福州工作的泉州籍廳處級領導為顧問。
商會宗旨
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在榕的泉州籍企業家和各界人士,發揚閩南人愛拼敢蠃的創業精神,促進榕泉兩地和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繁榮發展。把商會辦成黨和政府領導在榕泉籍非公有制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商會的組織機構: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商會常設機構設辦公室、經濟促進部、維權部、法律諮詢部、會計諮詢部。常設機構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實行企業化管理。
商會業績
商會成立四年來,在福州泉州兩市黨委和政府的關心支持下,由於能立足為會員辦實事,會務工作頗有成績,對會員很有凝聚力,得到兩市領導的好評。商會全力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維護合法權益,調解商業糾紛、幫助融資、拓展市場、排憂解難;創辦《榕泉商報》、開設網站。通過商報和網站宣傳黨的經濟政策,傳播科學管理知識,報導會員企業及家鄉新聞。商報由於版面新穎,貼近實際,可讀性強,很受會員歡迎。商會網站是福州異地商會第一個網站,由於內容廣泛,不斷更新,點擊率很高;構築資本運作平台,發展多種經營。會長企業豐泉環保集團已於2008年7月,在世界三大股票交易所之一的德國法蘭克福主機板上市,這是中國第一家企業在該市場上市。還有一批業績好的會員企業正在籌措上市發行股票;充分發揮顧問作用,成立顧問工作組,對辦好商會,促進會員企業發展起重要作用;為加強黨對非公有制經濟的領導,成立商會黨支部,許多會員紛紛要求入黨;財務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收支完全公開透明。會計帳冊年年報送審計,接受會員監督;商會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幾年來會員捐贈達一億四千五百多萬元,其中為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捐物一千一百六十萬元。榮獲福州市2008年“海西‘春風﹒春雨.光彩’行動先進集體”。
商會第二屆理事會成立之時,正值美國發生嚴重的金融危機,從而引發世界性的經濟危機,中國經濟受其害也面臨著改革開放以來的最大困難。但是我們深信在以胡錦濤為首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國一定能率先走出困境,再度大踏步前進。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州市泉州商會。英文譯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uzhou, 縮寫為 QCCF。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州市泉州商會。英文譯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uzhou, 縮寫為 QCCF。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為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福州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在榕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非公有制企業,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和行業優勢,為促進榕泉兩地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間文化交流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和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泉州市政府駐榕辦的協調指導。重大活動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條 本會會址:福建省福州市通湖路222號泉州大廈五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並充分運用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業發展的特點及規律,促進泉州籍各界人士所屬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事業的健康發展。
2、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在榕工作的泉籍各界人士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聯繫,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建議、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適時組織會員外出學習和考察。
3、組織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榕泉兩地的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市場,促進兩地經貿往來。
4、組織重大開發項目決策論證、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等活動,舉辦工商稅務理論培訓班和講座。興辦與國家法律政策和本會章程相符合的各類經濟實體,促進商會的發展。
5、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倡導愛國、敬業、守法、誠信、勤儉的良好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會員思想道德素質。
6、積極協調泉州籍非公有制企業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
7、協調泉州籍在榕非公有制企業的運作秩序,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8、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弘揚“團結、發展、誠信、奉獻”的商會精神,鼓勵會員為兩地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多做貢獻。
9、承辦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福州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
1、凡在福州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泉州籍人士的各類工商業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審查後為團體會員。
2、凡在福州從事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工商企業人士自願申請,審批合格後為本商會 個人會員。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並充分運用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業發展的特點及規律,促進泉州籍各界人士所屬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事業的健康發展。
2、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在榕工作的泉籍各界人士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聯繫,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建議、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適時組織會員外出學習和考察。
3、組織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榕泉兩地的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市場,促進兩地經貿往來。
4、組織重大開發項目決策論證、諮詢服務、新技術推廣等活動,舉辦工商稅務理論培訓班和講座。興辦與國家法律政策和本會章程相符合的各類經濟實體,促進商會的發展。
5、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倡導愛國、敬業、守法、誠信、勤儉的良好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會員思想道德素質。
6、積極協調泉州籍非公有制企業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
7、協調泉州籍在榕非公有制企業的運作秩序,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8、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弘揚“團結、發展、誠信、奉獻”的商會精神,鼓勵會員為兩地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多做貢獻。
9、承辦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泉州籍工商界人士在福州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
1、凡在福州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泉州籍人士的各類工商業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審查後為團體會員。
2、凡在福州從事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工商企業人士自願申請,審批合格後為本商會 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1、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4、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5、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6、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4、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5、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6、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4、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聘任榮譽職務;
6、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有關事項;
(十)舉薦榮譽職務人選;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有關事項;
(十)舉薦榮譽職務人選;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執行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報福州市工商聯審核並經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福州經商、辦企業及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中有較高知名度;
3、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且對本會貢獻較大,有較強的社會工作能力和社會威望;
4、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福州經商、辦企業及工作的泉州籍各界人士中有較高知名度;
3、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且對本會貢獻較大,有較強的社會工作能力和社會威望;
4、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福州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委託授權執行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對會長負責。
5、提名執行會長、秘書長人選。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委託授權執行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對會長負責。
5、提名執行會長、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