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和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榕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
(十一)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局機關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機關效能建設等行政事務;負責管理審計經費、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
(二)綜合業務處
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管理、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與開發利用;起草、修改全局性、綜合性審計業務公文;對全市審計信息進行歸口管理,辦理審計統計、審計宣傳、新聞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及政府信息公開等事項;負責審計業務協調和監督審計事項整改工作;組織實施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科研、內部審計的協調管理工作。
(三)法規處
負責有關法規草案、規章、審計指南的起草工作;審核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網上行政處罰等工作,組織協調對本局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普法教育;負責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相關案件。
(四)財政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市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市級財政、地稅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參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財政和金融審計工作。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級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相關行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科學、教育、文化、體育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參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行政事業審計工作。
(六)經貿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級工業、交通、商貿服務業、對外貿易經濟、旅遊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級國有企業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屬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並提供審計公證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參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經貿審計工作。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國土、環保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由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團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參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工作。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社會保障、民政、醫療衛生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相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參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社會保障審計工作。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級發改、規劃、城鄉建設、房管、人防、園林、市容管理等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參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
(十)經濟責任審計處
組織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配套規章制度;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市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實施,信息網路的維護工作;指導全市審計機關開展計算機審計和計算機審計示範工作;為各審計業務處提供計算機審計技術支持和保障;對全市審計機關幹部進行計算機套用和計算機輔助審計知識及技能培訓。
(十二)人事處
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有關事項;負責聘任特約審計員和特約審計員業務活動的安排與協調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編制《福州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根據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眾可以在本局入口網站上查閱《指南》。
本局辦公室為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局各處(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
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01、審計機構職能
02、審計法規規章
03、審計規劃綱要
25、工作動態
3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公開:
1、通過“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福州市審計局門戶網)公布。
2、福州市審計局政務公開欄。
(三)公開時限
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必須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並採取相應的方式申請獲取。
(一)申請獲取信息的受理機構
本單位辦公室為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通信地址:福州市象園路33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獲取信息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薄),按照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網上申請
申請人登錄“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州”政府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福州市審計局辦公室送交《申請表》。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辦公室代為填寫《申請表》進行申請。
(三)申請的處理
本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
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
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 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
理由。
3、不屬於本工作機構公開的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7、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需要收取工本費的信息,可向申請人收取成本費用,成本費用參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由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出具票據。
三、其他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
務的,可以向效能辦、上級行政機關、監督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