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價評估管理辦法

《福州市地價評估管理辦法》是一部於1993年05月18日發布並施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地價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305
  • 發布日期:1993-05-18
  • 生效日期:1993-05-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內容概要,具體內容,

內容概要

【發布單位】813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1993-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州市地價評估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以下簡稱地價)評估工作,規範地產市場,維護國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鼓樓、台江、倉山、郊區及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一)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
(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四)企業兼併、分立、清算、聯營、聯建、股份經營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也可按本辦法申請地價評估。
第三條市地價評估委員會負責本市地價評估管理的協調、決策、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地價評估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審定各類用地的基準地價;
(三)協調地價評估中相關部門的關係;
(四)指導各縣(市)地價評估工作;
第四條市土地管理局負責本市地價評估管理的具體工作,審定批准地價評估機構及人員資格,核准地價評估報告書。
第五條市地價評估事務所是本市地價評估的專業機構,負責本市地價評估的業務工作;
第六條地價評估主要採用以下幾種辦法:
(一)剩餘法;
(二)市場比較法;
(三)收益還原法;
以上方法可根據評估的目的分別採用或綜合套用。
第七條用剩餘法進行地價評估的,應以房地產綜合價格減去地上房屋或建築物重置成本及利稅後確定地價。
第八條用市場比較法進行地價評估的,應根據市場上同一類似的地產交易價格確定地價。
第九條用收益還原法進行地價評估的,應根據被評估地產的預期獲利能力和土地增值情況。算出地產的現值,以此確定地價。
第十條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委員會、財政局根據地產市場變化情況,每隔一定時期(每年至少一次)測定各類用地的基準地價,報市地評估委員會批准公布,作為本市地產交易的指導價。
第十一條按本辦法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地價評估事務所提交書面申請,並附土地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福州市地價評估事務所受理後,應根據基準地價,及時進行地塊價格的評估,報市土地管理局核准,在三十天內向申請人提交《地價評估報告書》。
第十二條經市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地價評估報告書》,是國有資產評估、銀行貸款及有關土地稅費收取等的法定依據。
第十三條不具備地價評估資格的對外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四條對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地價評估而未申請評估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土地管理局責令其限期進行地價評估,並可處以評估費用一到三倍的罰款。
第十五條地價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失實的,市土地管理局應責其重新評估或另行指定其他評估機構評估,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或責任人員承擔;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其評估業務,直到撤銷評估資格。
地價評估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縣(市)的基準地價由各縣(市)制定,報福州市地價評估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七條集體土地中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合資、入股的價格評估參照本辦法,但征地補償費仍按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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