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指南

就業失業登記證是由社保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
  • 事項類別:行政確認
  •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 辦理日期:星期一至星期五
  • 投訴電話:0591-87305703
  • 收費標準:免費
  • 辦理機構: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或各縣(市)區公共就業管理機構
  • 辦理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令時為下午3:00—6:00)
辦理法律依據,辦理程式,辦理條件,提交材料,辦理地址,

辦理法律依據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2、《福建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3、《福州市勞動用工備案、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辦理程式

1、受理:申請人到戶口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或縣(市)區公共就業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告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並轉交審核人進行審核;
2、初審:經辦人員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複審人員複審;
3、複審:複審人員在6個工作日內簽署複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轉縣(市)區公共就業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核;
4、審核:縣(市)區公共就業管理機構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準予批准的,轉入辦結;
5、辦結:審核通過後,由縣(市)區公共就業管理機構統一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通知申請人領取。

辦理條件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
2、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就業的;
5、承包土地被徵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
6、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隨軍家屬未就業的;
7、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未就業的;
8、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就業轉失業的;
9、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情況。

提交材料

本地城鎮戶籍人員提供以下材料:
1、屬於學校畢(肄)業且未有就業經歷的,憑戶口簿、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原件1份、複印件1份);
3、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4、屬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隨軍家屬未就業的,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原件1份、複印件1份);
5、靈活就業人員憑與僱主解除協定(解聘)的證明或者憑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教的,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7、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8、填寫好的《福州市失業登記表》(空白表格在社區領取)(原件1份);
9、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複印件1份);
10、戶口簿(原件1份)
11、本人1寸免冠彩照3張。
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提供以下材料:
1、未進行過就業登記的,出具本人失業保險職工繳費憑證(原件1份、複印件1份);
2、與用人單位(僱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憑原單位(僱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解聘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3、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原件1份、複印件1份);
4、填寫好的《福州市失業登記表》(空白表格在社區領取)(原件1份);
5、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複印件1份);
6、本人1寸免冠彩照3張。

辦理地址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由本人到戶口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理;
2、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以連續參加我市失業保險6個月以上或辦理就業登記6個月以上為憑據,失業後180天內可以由本人在常住地(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就業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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