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前提: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授予:獨立學院、成人教育學院
第一章,授予條件,授予程式,其他,

第一章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我校學士學位按照理學、工學、文學、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等相應學科門類授予。
第三條 我校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實行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士學位管理部門(教務處)、校學位委員會三級管理工作程式。

授予條件

第四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應堅持德智體綜合素質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我校本科應屆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課程學習和畢業設計(論文)表明頸幾糠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愚戲察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的我校本科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鍵剃遙的本科畢業生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學習期間,曾受“記過”及以上才套燥灑的處分。
2、在修業年限內有考試(考查)作弊行為,並經確認。
3、不符殃全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任一條件。
第六條 出現本章第五條1款或2款的情況者,若在受處分(含出現考試作弊行為)後有突出表現,同時畢業時學習總成績的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前30%內,可由本人書面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推薦,最後經校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雙學科學士學位”授予的暫行規定。
凡獲準修習第二學士學位的我校本科畢業生,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具備以下條件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頒發福州大學印製的第二學士學位證書。
1、已獲得第一學士學位的授予。
2、完成第二學士學位培養計畫的各項要求,並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與實踐環節的學分數。
3、經重修(或重考)取得的第二學士學位課程與實踐環節的學分數未超過第二學士學位教學計畫規定的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4、在修習第二學士學位課程(含實踐環節)期間未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或未出現考試(考查)作弊行為。

授予程式

第八條 凡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授予學士學位應在規定的時間擔旬凝影內向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補授學士學位。
第九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本學院擬授予學士學位的應屆畢灑朵府業生的政治表現、學習成績、畢業鑑定等逐個按照本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初審,然後將初審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校學士學位管理部門(教務處)複審後提交校學位委員會審批。對審批通過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相關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其他

第十一條 我校授予獨立學院、成人教育學院、自考系列及外單位等本科應屆畢業生學士學位事宜,參照本細則另行提出實施辦法,並經校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需依照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以及在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有較大爭議的事項,須由校學位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決議表決通過均需獲得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贊成票方有效)。
第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校學位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校學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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