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雙學位雙專業主輔修”制管理條例,是福州大學現實行的雙學位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大學“雙學位雙專業主輔修”制管理條例
- 地址:福州
- 目的:為促進我校複合型人才的培養
- 作用:增強大學生社會適應性和就業競爭
- 類別:雙學位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讀類型,第三章 選讀條件,第四章 申請審批手續,第五章 註冊與選課,第六章 培養與管理,第七章 證書授予資格,第八章 延長修讀,第九章 學籍檔案管理,第十章 學習費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複合型人才的培養,我校實施“雙學位、雙專業、主輔修”制,學生通過對第二專業(學位)、輔修專業的修習,形成複合型人才特色,適應社會用人單位對人才多樣化的需求,增強大學生的社會適應性和就業競爭力。
第二章 選讀類型
第二條 雙學位:指修讀本專業學位的同時兼修另一門類學位專業,並取得規定的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
第三條 雙專業:指修讀本專業同時兼修本專業以外跨學科的另一個專業,並取得規定的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
第四條 主輔修:指以本專業為主修,輔修跨學科的另一個專業,並取得規定的課程的學分。
第三章 選讀條件
第五條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第六條 擬攻讀雙學位、雙專業、主輔修的學生在入學半年後的每一個學期均可提出申請,其中:
1. 申請修讀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原則上已修課程平均學分成績應≥75分或平均學分績點≥2.5,主要基礎課程和專業主幹課程單科成績≥70分,必修課及專業課不及格的科目累計不超過二門;
2.申請修讀主輔修的學生原則上已修課程平均學分成績應≥70分或平均學分績點≥2.0,主要基礎課程和專業主幹課程不及格的科目累計不超過三門;
3.以上二種,若申請者的主要基礎課程和專業主幹課程成績特別優秀,其他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四章 申請審批手續
第七條 每學年的5月和11月分兩批辦理申請審批手續。5月10~15日或11月10日~15日申請修讀學生先到教務處教研科領取並填寫修讀申請表,所填成績須經學生所在學院教學幹事核實簽章,並經指導員、分管教學院長同意後交第二專業所在學院審核,第二專業所在學院集中審核同意後分別於5月20日、11月20日前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5月底及11月底公布審批結果後,學生到教務處領取聽課證。
第五章 註冊與選課
第八條 修讀學生每學期開學初第一周內應持聽課證到第二學位(專業)所在學院註冊、選課並憑選課單到校計財處繳交學費,隨後應將繳費發票複印一份送交第二學位(專業)所在學院,以正式確認選課有效。註冊結束後第二專業所在學院教學辦應及時將本學期註冊修讀情況上報教務處。
第六章 培養與管理
第九條 修讀雙學位、雙專業、主輔修的學生應系統地修完第二學位(專業)培養計畫中規定的課程及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具體要求詳見相應的培養計畫)並獲得規定學分。當兩專業培養計畫中出現教學內容基本相同的課程時,原則上應修習學時多的課程,對相對學時少的課程,允許學生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包括提交申請書和免修課程成績、學分證明),經免修課程所在專業系主任及分管教學院長批准後方可免修。每一專業這類免修課程學分累計不得超過5學分,超過部分應改選其它相關課程來獲得學分。
第十條 修讀學生若第二學位(專業)課程(不含實踐環節)考試不及格,可申請重修至取得相應學分。重修學分累計超過第二學位專業規定學分的1/3者,即取消授予第二學位資格。
第十一條 當第一學位(專業)和第二學位(專業)課程考試出現衝突時,修讀學生應向第二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教學辦申請緩考,對無特殊要求的課程,第二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教學辦一般情況下要予以同意,並安排考試。
第十二條 修讀主輔修學生若輔修專業修習學分累計達15學分以上者,可於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或每學年的5月10-15日及11月10-15日,向教務處提出轉雙學位(雙專業)申請,申請條件原則上要求主修專業上一學期學分成績應達75分或平均學分績點≥2.5,且輔修專業平均學分成績達70分或平均學分績點≥2.0,主幹課程沒有不及格。對在輔修專業學習期間學習成績取得明顯進步和表現出較大學習潛力的學生可適當放寬條件。申請者須提交聽課證,上學期主修專業成績證明和本人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修讀學生因學習困難等原因要求中止第二學位(專業)修讀時,可向第一專業所在學院教學辦申請將已取得的學分轉為第一專業任意選修課或向教務處教研科申請將已取得的學分轉為跨院系、跨學科選修課(校選課)相應類別學分。
第十四條 若學生已獲得第二專業學分達到或超過30學分,可持聽課證於開學初向第一專業所在學院教學辦申請免修第一專業任選課5學分,或向教務處教研科申請免修跨院系、跨學科課程(校選課)中相應類別課程學分。以上二種,只能申請免修一種。
第七章 證書授予資格
第十五條 修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可授予相應證書:
1. 已獲得主修專業第一學士學位證書,且獲得第二學位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符合授予第二學士學位條件的學生,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發給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2. 已獲得第一專業畢業證書,且獲得第二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經審核達到第二專業畢業資格的,由學校發給第二專業畢業證書;
3. 已獲得第一專業畢業證書,且獲得輔修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學分,由學校發給相應的輔修證書。
第十六條 原修讀雙學位或雙專業的學生,在允許修讀年限內若已修讀第二學位(專業)的課程和獲得的學分符合輔修專業培養計畫要求,但未符合第二學科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或第二專業畢業資格的,可向第二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發給輔修證書的申請,經學院審核後報教務處審批,符合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第二專業的輔修證書。
第八章 延長修讀
第十七條 在第一專業標準學制年限內,若修讀學生可以獲得第二學位(專業)要求所有學分,但其中個別最後一學期在修課程因考核時間較遲致使學生無法在該學期學校審核證書授予資格或學位委員會評審學位之前取得學分,其證書授予審核時間自動推遲至下一次。
第十八條 在第一專業標準學制年限內,尚未獲滿第二專業培養計畫規定學分的學生,可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讀雙學位、雙專業或主輔修,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專業允許延長年限。申請報告分別經第一、二專業分管教學院長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申請時間為第一專業畢業當年6月1日-6月15日,申請延長修讀方式分“在校修讀”、“離校進修”兩種:
1.若第一專業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正常畢業,可申請第二專業以“離校進修”方式完成學業。
2. 若第一專業畢業後攻讀我校研究生,具備我校學籍,可申請第二專業以“在校修讀”方式完成學業。
第十九條 延長期間無論何種修讀方式,學生都應按有關規定完成第二學位(專業)規定的課程或實踐的所有教學環節。
第九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第二專業所在學院教學辦負責對所有修讀該專業學生修讀期間的學籍及成績檔案管理。當學生取得第二學位(專業)所有要求的學分時,第二專業教學辦應將學生修讀成績檔案送一份至第一專業教學辦,第一專業教學辦應及時將該成績檔案歸入到學生第一專業成績檔案中。
第十章 學習費用
第二十一條 第一專業標準學制年限內收費標準目前為80元/學分;第二專業延長期間,若第一專業已畢業,第二學位(專業)以“離校進修”方式完成學業的收費標準按校外進修的標準收費(目前為文科180元/學分,理工科230元/學分);第一專業畢業後攻讀我校研究生,具備我校學籍,第二專業以“在校修讀”方式完成學業的收費標準為80元/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