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宣告

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且不能處理自身的財產者,由本人或其配偶,最近親屬兩人,檢察官向法院申請禁治產宣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治產宣告
  • 來源:在羅馬法設定了禁治產制度
  • 群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
  • 詞性:名詞
背景介紹,相關理論,

背景介紹

在羅馬法設定了禁治產制度,禁治產簡單點講就是禁止管理財產,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賭博和胡亂奢侈消費等惡習的人進行約束的制度。由監護人來代替被宣告禁治產的人來代為管理財產。小孩子因為年齡尚小,認識辨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當有限,缺乏交易經驗,只能進行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購買小額的商品。 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制度,監護簡單的講就是監督保護,包括監護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有職責監督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各項權利。當然,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在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使用、管理或投資。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壓歲錢購買或消費了大宗商品,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追認契約的成立或不追認而否認契約的效力。

相關理論

何謂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獨立的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實際上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在沒有例外的規定下,一個有行為能力人,才能夠為法律上有效的行為,如買賣、贈與、收養等。
行為能力的態樣有幾種?
行為能力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
完全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滿廿歲為成年人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但限七歲以上)
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由此可知,行為能力的有無,與其心智狀況並不必然有直接的認定關係,現行法律是以年齡做為基本的區分,另外再輔以禁治產宣告制度,以救其窮。
行為能力的有無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不同?
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依照他的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但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如單純接接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如買零食、坐公車等)則不須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同意。
無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無效,所以他不能為有效的法律行為,應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否則行為無效。
心智障礙者有沒有行為能力?
未成年的心智障礙者─其行為能力的認定標準與一般的未成年人相同。
已成年的心智障礙者─
已受宣告禁治產的心智障礙者,在法律上沒有行為能力。
未受宣告禁治產的心智障礙者,在法律上原則上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由此可知,已成年的心智障礙者雖領有殘障手冊,但未受禁治產宣告,在法律認定上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保障20歲以上心智障礙者的權益,家屬應主動為他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使其在法律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並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心智障礙者可以訂立遺囑嗎?
無行為能力人,以及未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遺囑。這是因為無行為能力人不了解遺囑之意義,而未滿16歲者,則恐怕心智不夠成熟。至於滿16歲以上未滿20歲且未結婚之人,則得為遺囑,無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根據上一題的對照即可得知,未宣告禁治產的心智障礙者成年後一樣可以訂立遺囑)
二、關於禁治產宣告
何謂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是指禁止其處分財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以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宣告禁治產,使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
心神喪失以及精神耗弱,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或行為的效果無法同一般人一樣,用理智來判斷、識別以及預期,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達到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務利害得失無法做一般正常的識別的程度,才可以宣告禁治產。
因為智障者不能藉由藥物治療,所以為其聲請禁治產是有必要的。如中重度孩子若與他人為法律關係,做出不利自己的決定而蒙受其害;或在申請印鑑證明或其他相關契約、借據行為時,可能遭遇問題。另外,聲請禁治產者在受害時,監護人可代為行使告訴;若其犯案也可以減輕刑責。然而禁治產雖然是對孩子權益的保障,但是其為私法行為,非公法行為,所以需要自費聲請。如果透過檢察官聲請,才由國家付費。而這是視有無需要再聲請。
如何辦理宣告禁治產?
由本、配偶、最近親屬二人(如父母、兄弟姊妹等)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文諱並書寫“民事申請狀”向心智障礙者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心智障礙者須依受理聲請之法院之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
對於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禁治產之心智障礙者,由法院裁定宣告禁治產。
聲請人拿法院之裁定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禁治產宣告登記。
宣告禁治產對智障者有什麼影響?
心智障礙者,由於智力關係,雖已達成年,仍可能欠缺辨別是非善惡及利害關係的能力。故為保護心智障礙者,可透過宣告禁治產,使其成為法律上之無行為能力人,而由監護人為其管理財產,選擇教育或安養機構等。
該如何終止禁治產宣告?
終止禁治產宣告有二種方式:
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此項訴訟只有心智障礙者本、配偶或最近親屬才有權提起。
提起訴訟之原因必須是認為被宣告禁治產之人並未達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
此項訴訟應向法院提出聲請宣告心智障礙者為禁治產人之人為被告。
此項訴訟如由禁治產人提起時,應在禁治產人知道禁治產宣告時起算三十日內提起;如由其他有權提起訴訟之人提起時,應在禁治產宣告裁定發生效力(即裁定送達於聲請人)時起算三十日內提起。
于禁治產原因消滅時,向法院聲請撤銷禁治產:
聲請人為有權聲請禁治產之人。
聲請人應書寫聲請狀提出禁治產原因消滅之證據向禁治產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
由法院指定鑑定機關鑑定禁治產人之心智狀態,作為認定禁治產原因是否消滅之證據。
法院依據鑑定結果裁定撤銷禁治產宣告。
聲請人拿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禁治產宣告登記。
三、關於心智障礙者的監護權
誰可以作為未成年心智障礙者的法定代理人?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如在監服刑)或父母死亡而沒有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法要設監護人。監護人就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除了少年福利法或兒童福利法所規定的情況外,可以擔任未成年心智障礙者的監護人的順序如下:
與未成年的心智障礙者同住的祖父母。
家長。
沒有和未成年心智障礙者同住的父母。
伯父或叔父。
由親屬會議指定的人。
心智障礙者成年後,其原本的監護人是否仍為其當然的監護人?
心智障礙者成年之後,其原本的法定代理人並不會當然為其監護人。除非該心智障礙者已被法院宣告禁治產,否則仍為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需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思,所以也就沒有所謂的法定代理人。
對於受禁治產宣告的心智障礙者,可以做為他的監護人的順序如下:
配偶。
父母。
與禁治產人同住的祖父母。
家長。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的人。
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出心智障礙者的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的意見而為之選定的人。
禁治產人的監護人有什麼權責?
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認養療治其身體。
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
非經親屬會議之同意,不得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也不得將其送入精神病醫院或監禁於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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