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法自衛和依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執行行動外,國際法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這首先指侵略和侵略戰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 外文名:prohibition of illegal use of force
19世紀末以前,戰爭被認為是國家推行國家政策、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是主權的行使。國際法上第一個涉及限制“戰爭權”的檔案,是1899年《海牙第一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公約要求締約國“全力促進國際爭端的友好解決”和“儘可能防止訴諸武力”。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海牙第二公約》(《關於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償契約債務的公約》),對戰爭權作了有限的直接限制。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規定,各締約國“特允承受不從事戰爭之義務”,並對違約國規定了一定的制裁辦法。1928年8月,在巴黎簽署的《非戰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各方以它們各國人民的名義鄭重聲明它們斥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糾紛,並在它們的互相關係上,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非戰公約》未區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締約各國分別在談判、簽署、批准或加入公約時有一項重要諒解,即不影響當事國的合法自衛權。故公約所禁止的戰爭不包括自衛戰爭,也不包括《國際聯盟盟約》中規定的對違約從事戰爭的國家的制裁行動。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憲章使用的措辭是“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這就使得國家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時不再能夠利用不宣而戰或以所從事的不是戰爭為藉口,來逃避應負的罪責。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實質上是禁止一切形式的侵略戰爭。在法律上禁止非法使用武力,不等於實際上能夠杜絕戰爭和武裝衝突的發生,但它還是發揮了一定的維護國際和平的功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