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軍事
- 簽訂日期:1980年10月10日
-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為了本議定書的目的:
1."燃燒武器"是指任何武器或彈藥,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一種通過化學反應在擊中目標時引起火焰、熱力、或兩者兼有的物質,以便使擊中的目的物燃燒或引起人員的燒傷。
(a)燃燒武器有下列各種形式:例如火焰噴射器、定向地雷、炮蟬、火箭、手榴彈、地雷(水雷)、炸彈和其他裝有燃燒物質的容器。
(b)燃燒武器不包括:
(一)可引起偶發燃燒效應的彈藥,例如照明彈、曳光彈、煙霧彈或信號彈等。
(二)旨在結合貫穿、爆破或破片飛散效果並附帶具有燃燒效果的彈藥,例如:穿甲彈、殺傷炮彈、爆炸彈以及類似的綜合效果彈藥,這種彈藥的燃燒效果並非專為燒傷人員而設計,而是用於攻擊裝甲車輛、飛機和裝備或設施等軍事目標。
2."平民集聚"是指任何長期或暫時的平民集聚,例如城市中居民住區、城鎮和農村居民住區,或難民或疏散人口的營地或隊伍,或遊牧人群。
3."軍事目標"就目的物而言,是指任何因其性質、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對軍事行動作出有效貢獻,並於將之全部或部分破壞、奪取或摧毀後可在當時情況下取得明確軍事優勢的目的物。
4."平民目的物"是指第3款定義中所稱軍事目標以外的一切目的物。
5."可行的預防措施"是指計及了當時存在的一切情況,包括人道和軍事方面的考慮以後所採取的實際可行或實際可能的預防措施。
第二條保護平民和平民目的物
1.禁止在任何情況下以平民居民、個別居民或平民目的物作為燃燒武器攻擊的目標。
2.禁止在任何情況下以空技燃燒武器攻擊位於平民集聚地區內的任何軍事目標。
3.進一步禁止以空投燃燒武器以外的燃燒武器攻擊位於平民集聚地區內的任何軍事目標,除非該軍事目標與平民集聚點明顯區分或隔離,並已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便使燃燒的效果僅限于軍事目標,同時避免並在任何情況下儘量減少平民生命的意外傷亡和平民目的物的破壞。
4.禁止以森林或其他種類的植被作為燃燒武器的攻擊目標,但當這種自然環境被用來掩蔽、隱藏或偽裝戰鬥人員或其他軍事目標,或它們本身即軍事目標時,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