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反步兵地雷可分為常規反步兵地雷和智慧型反步兵地雷,有
衝擊波型和
破片型兩種。
常規和智慧型反步兵地雷
常規地雷
是傳統的不引爆不爆炸的
地雷。如:
美國的M2/2A1/A3/A4、M3、
M14和M16/A1,國產的69式等。
智慧型地雷
是指如果不引爆,將會在一個設定時間後自爆,通常為4小時到15天,如果自爆裝置失靈,地雷將會在120天內失效。美國裝備有5種
智慧型地雷,:
區域封鎖炮兵彈藥(
ADAM),M692炮彈攜帶36棵M67,M731炮彈攜帶36棵 M72,由155mm
榴彈炮發射;
M87可由裝有
直升機、5T卡車或履帶式車輛上的火山散播器布設,為混合型,5顆
反坦克地雷和1顆反步兵地雷;
模組化箱裝地雷系統(
MOPS),是一個攜帶型系統,也是混合型,17顆反坦克地雷和4顆反步兵地雷;
短吻鱷布雷系統,空軍和海軍由飛機播撒,其中,空軍為72顆反坦克地雷和22顆反步兵地雷,
海軍為45顆反坦克地雷和15顆反步兵地雷。
衝擊波型和破片型
衝擊波型
主要以爆炸後產生的衝擊波殺傷人員。殺傷效果與裝藥量、埋雷深度和土壤類型有關,這種地雷通常還會由土壤、石塊、受害者的鞋子、以及腳上的小骨頭等碎片對身體造成二次傷害。典型的有美國的
M14、M67/72、
M86、
前蘇聯和PMK-40、
英國的Ointment Box地雷等。
破片型
歷史與未來
歷史
反步兵地雷的歷史可追溯到
地雷的出現,因為早期的
地雷幾乎都是準備用於殺傷人員的。
反坦克地雷出現以後,又被用於保護反坦克地雷以避免其被敵方士兵移除,後來主要用於防禦,保護邊界、兵營或重要橋樑等戰略目標,以及限制敵方移動。這種武器的關鍵特性是殺傷而不是殺死敵方士兵,其邏輯是,在戰場上處理一名受傷的士兵比一名死去的士兵需要更多的資源。很快,反步兵地雷開始用來對付平民,包括保護受威脅社區、農場和限制
人口遷移等。
反步兵地雷首次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大規模使用,並在以後的衝突中被大量使用。二戰中,中國軍民通過開展
地雷戰,沉重打擊了
日本侵略者的囂張氣焰;在
齊格菲防線,德軍通過埋設大量地雷阻止
盟軍進攻,許多盟軍部隊對齊格菲防線上的地雷感到極為震驚,美軍第29師的查爾斯 B.
麥克唐納描述道:“一會就進入雷區了,一個人碰到了地雷拉線,卡嗒一聲,一顆地雷從地面跳了出來,在5-6英尺高處爆炸,拋射出金屬碎片,爆炸聲一響,德軍
機關槍、
迫擊炮、
野炮一起打過來,士兵為了躲避火力,一臥倒又引爆了更多的地雷…”;
越南戰爭中,越南人熟練使用地雷的水平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美軍將越南戰場描述為“地雷與爆炸物陷阱戰”,美軍不僅使用飛機大規模布雷,在彈藥儲存點、火力點和臨時士兵宿營地周圍埋設地雷還成為日常工作;1991年
海灣戰爭中,
伊拉克軍隊僅在
科威特境內及周邊就埋設了大約900萬顆地雷,美軍在短期內就部署了220萬顆地雷,具有諷刺意義的是,整個戰爭中,美陸軍沒有使用一顆
地雷,也沒有一棵常規地雷被使用,美國空軍和
海軍陸戰隊通過
野戰炮、飛機共布設了11.8萬顆
智慧型地雷,以阻止
伊拉克軍隊移動並打亂其部署,通過自動失效加速友軍行動,
海灣戰爭表明
美軍已經從使用常規地雷轉入智慧型地雷新階段。
未來
1991年
海灣戰爭使人們對地雷的作用有了更清醒的認識,
伊拉克軍隊的900萬棵地雷並沒有起到預期的作用,美軍布設的地雷除了
反坦克地雷外,也沒起到什麼實質性作用,可以說,反步兵地雷和雷場對提升部隊戰鬥力作用有限,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部隊可以快速破除或穿過雷場,相反,普通平民面對地雷卻一籌莫展,反步兵地雷在衝突結束後很久仍在殺死和殘害人類。
禁止反步兵地雷的使用
正確來說,反步兵地雷應該是「反人員地雷」。在
戰爭過後遺留下來的反人員地雷所殺傷的平民,比它們在戰爭中所殺的步兵還要多。據統計,單在
高棉戰後便有35,000人被
地雷炸斷腳而被迫截肢。排除地雷不但危險,需時很長而且昂貴。埋有地雷的土地長時間不能使用,影響當地人的生計。一般而言,經濟上較貧困的國家根本不可能有能力進行大規模排雷工作。
渥太華公約
1999年生效的
渥太華條約禁止生產、發展、使用、儲存及買賣反人員地雷。至2016年4月,公約已有162個締約國。但在主要國家中有中國大陸、
美國、
俄羅斯、
印度等擁有大量地雷的國家沒有簽署該條約,
英國、
法國、
日本、
瑞典等簽署國則根據條約規定保留數千至一萬多枚地雷作研究反雷技術之用。
中國並非渥太華公約締結國,但
中國官方表示,“中方認同公約的宗旨和目標,讚賞公約體現的人道主義精神。近年來,中國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公約歷次締約國會議和相關活動,並自2005年起對聯大‘《渥太華禁雷公約》的執行’決議案投贊成票,體現了中國對公約的積極態度。”
《常規武器公約》(第二議定書)
該公約於1981年4月開放簽署,並於1983年12月2日開始生效。到2002年12月已有9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常規武器公約》第二議定書主要針對
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陸上使用,其中包括為封鎖水灘、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設的
地雷,但不適用於海洋或內陸水道中反艦船雷的使用。
中國政府1981年9月14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該公約,1982年4月7日交存批准書,1983年12月2日對
中國生效。但同時指出:公約沒有規定對違約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這影響了公約的約束力;有關《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
水雷)餌雷或其他裝置的議定書》並未體現既能嚴格限制侵 略國在他國領土上使用此類武器,同時又充分保障被侵略國採取必要的自衛手段的權利;《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沒有提到對戰鬥人員限制使用。此外, 公約及議定書的中文本的文字不夠精確和通順。對這些不足之處,中國政府希望在適當時候能予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