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修正案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修正案是2002年1月1日通過的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修正案
  • 通過時間:2002年1月1日
  • 起議時間:01年12月21日
  • 地點:日瓦內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第一條修正案
(2,日內瓦)
適用範圍
1、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應適用於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所共有的第二條所指的情況,其中包括《日內瓦四公約》第一號附加議定書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況。
2、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除了適用於本條第1款所指的情況外,還應適用於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所共有的第三條中所指的情況。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不適用於內部騷亂和緊張情況,諸如暴動、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為和性質類似的其他行為,因為它們不屬於武裝衝突。
3、如果締約方之一的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衝突各當事方應遵守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的禁止和限制規定。
4、不得援引本公約或所附議定書的任何條款影響國家主權或影響政府通過一切正當手段維持或重建國家的法律與秩序或者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職責。
5、無論出於任何原因,均不得援引本公約或所附議定書的任何條款作為藉口,直接或間接干涉一締約方領土內發生的武裝衝突或干涉其內部事務或對外事務。
6、如果衝突當事方不是已接受本公約或所附議定書的締約方,則本公約及所附議定書的條款對此種當事方的適用不應對其法律地位或對有爭議領土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改變。
7、本條第2至第6款的規定不影響的附加議定書,此種附加議定書可適用、不適用或修改本條所述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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