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

《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是為切實保障國家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糾正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發展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制定的規定。

2019年4月1日,《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由教育部辦公廳印發,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教基廳〔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妨礙了國家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發展,危害國家和民族未來利益。為切實糾正此類錯誤做法,特制定《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認真執行。
各地教育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法治意識,進一步加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於2019年上半年儘快部署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對機構或個人違法違規導致適齡兒童、少年未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問責,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部辦公廳
2019年4月1日
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
一、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業務範圍從事培訓業務,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
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不得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三、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有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不得以“國學”為名,傳授“三從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四、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五、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得擅自決定是否接受義務教育及具體方式,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內容解讀

為切實保障國家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糾正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發展的違法違規行為,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要求各地教育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法治意識,進一步加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於2019年上半年儘快部署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對機構或個人違法違規導致適齡兒童、少年未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堅決予以糾正,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問責,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
《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務教育;不得有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不得以“國學”為名,傳授“三從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規定》明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針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規定》明確,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