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政府網站管理辦法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政府網站管理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政府網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祿勸人民政府
  • 類別:地方法規
  • 目的:加強和規範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昆明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府網站是指本縣行政轄區範圍內的各鄉鎮(街道)、工(農)業園區、政府所屬部門和其他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公共管理單位)建立的、通過國際網際網路面向社會公眾服務的網站、網頁、欄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政府網站屬於非經營性網站,實行備案制管理,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是政府網站的備案管理部門。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政府網站建設、管理和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統籌規劃、強化服務、便民利民、資源共享,確保信息安全。
第五條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縣科信局)是政府網站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政府網站建設的中長期規劃,規劃經縣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後實施;負責組織各公共管理單位做好網站建設、網站備案、網站變更、網站維護、網站整改;負責協調、組織、督促各公共管理單位做好相應網站的建設、維護、網站信息發布;負責網站伺服器的維護管理。
第六條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國家保密局(以下簡稱縣保密局)、縣公安局是政府網站網路安全的監督檢查部門。縣保密局是政府網站發布信息的最終審核部門,負責對政府網站可以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圖片信息、文字信息的發布進行最終審核。縣公安局負責政府網站的網路安全監管,對利用政府網站進行非法活動的組織或個人給予打擊防範。
第七條各公共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遵循“資源共享,統籌規劃,統一建設” 的原則在縣科信局的統一指導下建立本部門網站,是所建網站的具體責任部門,負責所建網站信息的發布和更新,網站信息由本部門具體審核或報請縣保密局進行最終審核後發布。
第八條縣科信局應該按照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政府網站的建設和維護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兼職的管理機構和具體負責人,明確具體人員負責網站的管理。
第三章網站建設
第十條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的主域名為“luquan”,中文域名為“祿勸”,代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公共管理單位對公眾發布網站信息,為全縣唯一的政府網站。
第十一條 網站的主要欄目設定應當與使用單位的工作職能職責相符合,突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特色,提高線上辦事能力,拓展公益服務,及時、準確發布政府公開信息。
第十二條 各公共管理單位建立的、通過國際網際網路面向社會公眾服務的網站只能作為縣政府入口網站群建設,嚴禁私自租賃、架設伺服器,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網站必須在本辦法實施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併入政府入口網站。各公共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將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報送縣科信局備案後,從其上級管理部門規定辦理。
第四章網站內容及信息發布
第十三條政府網站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發布和更新信息,並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的時效性和權威性。
第十四條 政府網站內容應當以信息公開、便民服務為原則。政府網站公開信息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特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昆明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應該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政府網站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各鄉鎮(街道)、工(農)業園區、縣政府各部門和其他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應當逐步實行網上受理和網上審批。
第十七條 各公共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網站信息採集、審核和發布長效機制,嚴把網站信息發布的審核關。
第十八條 網站信息嚴格按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進行保密審查,發布單位對其網站發布的信息負全部責任。網站信息由發布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審核或授權發布,遵循“先審核,後發布”、“誰審核,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的原則;未經審核或授權發布的網站信息“誰發布,誰負責”。網站發布信息的審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
(二)是否與本單位職能職責相符;
(三)是否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致;
(四)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準確;
(五)發布的時間是否適宜;
(六)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內容;
(七)是否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上網的內容。
第五章網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網站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循自主管理、確保全全的原則;
(二)縣科信局應當保障網站7×24小時正常運行,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縣國家保密局、縣公安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網站進行監測,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各公共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加強網上互動內容的監督,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安全的不良信息採取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政府網站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與不良網站、非法網站建立連結,不得從事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不相符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政府網站發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有宣揚暴力、色情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公共管理單位應當提高網站安全意識,建立健全網站信息安全保障的組織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加強網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科信局應當做好網站數據備份工作,一旦出現網站安全事件,應當立即關閉網站,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在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依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追究各公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責令改正並通報全縣;情節較重的,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相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網站管理責任不明確、人員不落實,不及時發布和更新信息的;
(二)未進行備案登記,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網站信息出現較多錯誤或失實的;
(四)不按規定公開本單位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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