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風險

票據貼現風險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的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貸款的一系列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票據貼現風險
  • 對應:貸款人
  • 對象:借款人
  • 本質:商業票據
風險的特點,主要內容,風險的防範,

風險的特點

票據貼現風險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開展出口票據貼現的常見風險主要有:
(1)票據自身的瑕疵(如票據偽造、變造、塗改等)
票據瑕疵容易發生的原因有:票據的防偽功能不強,較鈔票易於偽造;因票據的公開流通性,票據商所用的印章、壓數機等容易失密;貼現業務較多採用普通加密和一般加急的電報方式查詢。票據發生偽造,在流通轉讓過程中是不易被發現的,只有在票據到期後,經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時,才易被發現。這樣,由於票據的債務人不能及時了解該票據已發生偽造,會使許多人繼續接受該票據,成為該票據的直接或間接受害者。在原則上,票據發生偽造後,該票據無效,其損失應由偽造者來承擔。許多國家規定,票據發生偽造後,不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偽造人和被偽造人對該票據雖然可以不負票據責任,但在被偽造的票據上確有真正簽名或蓋章的人,仍應依票據的有關規定負責。這樣,最後承擔票據責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進行背書的人,也就是接受偽造的票據的人身上。在這種情況下,若該接受偽造票據的人不能向偽造者追回欠款時,這部分損失便要由接受該票據的人自已承擔了。票據發生變造以後會影響到一部分票據關係當事人的利益,從而引起票據風險。
(2)票據當事人(如出票人、承兌人等)的信用瑕疵
這首先表現為承兌行的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也可稱為承兌行風險,即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後,因承兌銀行資金頭寸緊張,而造成銀行承兌匯票延遲承兌或不承兌,或承兌行不守信用,有意壓票不及時劃款使貼現銀行面臨的風險。票據業務作為一項中間業務,部分承兌銀行放鬆審查、放寬條件,超越自身能力大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造成銀行信用的極度膨脹,致使承兌到期無款墊付,形成風險。
(3)操作不規範
如票據記載事項不規範;不按現行貼現利率執行;票據傳遞過程中由於管理不嚴也可能引發資金損失。票據保管風險就是一種典型的操作風險,它是票據在保管過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票據毀損、遺失或被盜竊而形成的風險。票據的保管風險伴隨在票據業務的整個過程中,同樣貼現票據也面臨保管風險。

風險的防範

第一,嚴格審查申請貼現單位的條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賬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出票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
第二,認真審核票據的形式和內容
票據應該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簽發的有效匯票,基本要素齊全。票據必須真實,金額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審查票據是否屬於偽造、變造票據,這不僅需要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同時提高檢驗虛假票據的硬體設施水平,而且還需要加強橫向溝通,通過主動向票據簽發單位或承兌單位進行書面核實來識別票據的真實性。應注意票據是否為禁止轉讓的票據,因為票據貼現實質是一種背書轉讓票據的方式,禁止轉讓票據已喪失了可背書性,因此禁止轉讓票據是不能貼現的。否則,即使貼現,貼現銀行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票據到期後,承兌銀行拒絕付款時,貼現銀行只能向貼現人主張民法上的債權。
第三,按現有金融規章要求審查票據項下基礎交易的真實性
匯票的簽發和取得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以真實合法的交易關係和債務關係為基礎。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契約原件並提供複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複印件)。必要時,應該審查增值發票的原件,因為近年來發生的票據欺詐往往與增值稅發票虛假有關係。
第四,審查承兌行或承兌企業的資格
承兌行或承兌的企業應具有銀行認可的承兌人資格。尤其是要注意審查承兌人資信條件、經營狀況,以及是否存在票據方面的信用瑕疵。
第五,當匯票遭到拒付時,銀行應及時地行使迫索權
各國法律都規定,持票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承兌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並將拒付事實通知前手,作出拒絕證書。
第六,要加強內控機制建設,規範票據業務操作流程,實行分級審批
銀行要嚴格票據業務操作,建立各部門分工協作、相互制約制度,切實堵塞漏洞。對要辦理貼現的票據必須做好查詢工作,貼現後,要及時向承兌銀行發出貼現通知,以防掛失詐欺。
要注意嚴格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本單位授權管理辦法對貼現期限、貼現利率以及貼現金額的規定辦理業務,堅決杜絕單純追求經濟利益而不按照制度辦事的情況發生。在選擇貼現票據時,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貼現資金的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在業務統計考核時,應將貼現、轉貼現納入信貸總量,並在存貸比例內考核。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加強計畫、會計、信貸和稽核等部門之間配合與監督,對於防範風險也具有一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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