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救濟

票據救濟是指票據權利人因某種原因,而喪失對票據的實際占有,致使票據權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障礙時,為使其票據權利得以實現,而對票據權利人提供的特別的法律救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票據救濟 
  • 類型:經濟術語
途徑,起因,特徵,

途徑

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時,為使其票據權利得以行使,而由票據法提供的法律救濟途徑,通常包括兩種,即非訴訟救濟的途徑和訴訟救濟的途徑。
  • (一)非訴訟救濟途徑
非訴訟救濟的途徑,即不經法院,而通過相關金融機構採取相應的措施,獲得一定的救濟。非訴訟救濟的途徑,主要為掛失止付制度,即在發生票據遺失、被盜或者滅失時,由票據權利人通知票據債務人,就該票據停止支付;在已有停止支付通知,而票據債務人仍為票據支付時,則由票據債務人承擔責任。應該說,停止支付的措施,是在發生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採取的一項及時且較為有效的保護措施,但停止支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緊急補救措施,並非最終的對票據權利人票據權利行使的恢復。票據權利行使的恢復,一般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才能實現。
  • (二)訴訟救濟的途徑
訴訟救濟的途徑,是喪失票據的票據權利人,請求法院依一定的訴訟程式,對其票據權利給予確認,由此而獲得票據權利的實現。可以說,訴訟救濟的途徑,乃是使票據權利人得以恢復票據權利行使的最終途徑。訴訟救濟的途徑通常包括兩種,即適用普通程式的訴訟救濟和適用特別程式的訴訟救濟。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屬於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通常採取普通程式的訴訟救濟方式,而屬於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則通常採取特別程式的訴訟救濟方式。英美法系國家所採取的普通程式的訴訟救濟方式,在程式上相對地比較簡單,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中規定,不論是由於毀損、被盜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的所有人,得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提供證明對票據擁有所有權、票據的具體內容以及票據發生遺失的事實,並依法院要求提供一定的擔保,然後向票據債務人請求行使權利(《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804條)。這種訴訟程式,顯然有利於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票據權利人,而對於票據的現實持有人,則未予考慮。大陸法系國家所採取的特別程式的訴訟途徑方式,與此有所不同。這種特別程式的救濟方式,稱為公示催告程式,其最初發源於德國,其後又為日本所吸收並加以發展。公示催告程式相對較為複雜,它首先需要進行一定期間的公示催告,在確定無權利申報時,再做出除權判決,宣告先前的票據喪失效力,然後申請人得依判決行使權利。這種公示催告程式,實際上包含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公示催告,第二階段為除權判決。這個程式的優點在於,一方面使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人恢復其權利主張,另一方面也對善意取得的現實持票人的權利,給予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儘管大陸法系的特別訴訟程式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程式的繁雜以及實效性較差等,但應該說仍不失為一種比較合理的程式。
對於票據占有喪失的補救,除了作為非訴訟救濟途徑的掛失止付制度之外,就訴訟救濟途徑來說,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既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所採用的特別訴訟程式即公示催告程式,也不同於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的普通訴訟程式。我國《票據法》從實際情況出發,對於票據占有喪失的補救,規定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救濟途徑;而在三者之間沒有特別的聯繫,均可單獨進行,但在通常情況下又表現為相繼進行,即先進行掛失止付,再進行公示催告或者進行普通訴訟。應該指出的是,同大陸法系國家所採取的公示催告程式一樣,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式,並不是專門的票據權利恢復訴訟程式,它也普遍適用於票據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記名債券

起因

  • (一)票據喪失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被搶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作為有價證券的票據,在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實際占有的情況下,就不能再依通常的權利行使方法來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實際占有,可能表現為各種不同情況:
  • 1.發生票據被盜、被搶或者丟失,致使票據下落不明,從而使票據脫離票據權利人的實際占有
這種情況是本來意義上票據占有的喪失,屬於相對喪失。
  • 2.票據受到嚴重毀損或者滅失
例如票據被完全塗銷、撕裂、燒毀以至難以辨認或確定其具體內容的存在,是票據喪失同時也屬於票據實際占有的喪失,是絕對喪失。
  • (二)票據喪失的法律後果
  • 1.票據權利人喪失了票據,不能依票據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上權利發生、轉移、行使,均須依票據才能進行。離開了票據就無法主張票據權利。票據權利人脫離了票據的實際占有,自然就無法依票據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是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票據權利人主張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必須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將票據交給債務人驗看,否則票據債務人有權拒絕。票據權利人為付款提示行為,從付款人處取得票面金額時,必須將票據交還付款人轉移票據所有權,否則票據債務人有權拒絕付款。《票據法》第55條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籤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票據的交還有兩方面的作用:①消滅票據關係。持票人將票據交還付款人,便不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等之間的票據權利義務歸於消滅。②付款人憑藉收回的票據,與出票人清結債務。匯票和支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據之義務付款,是因其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在付款後收回票據,才能憑票清結資金關係中的債權債務。若不收回票據,則無憑據而不能清結。因此,不繳回票據,付款人當然拒付
  • 2.失票人可以採取法定救濟方法預防損失
失票人雖然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但是喪失票據並不像喪失貨幣那樣不易獲得法律的救濟。為了維護票據的安全性,維護票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票據使用,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後的救濟制度。
  • 3.失票人朱及時採取法定救濟方法,票據款項被他人冒領而無法查明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據的,失票人承擔損失
票據在相對喪失的情況下,因票據有被他人占有的可能,就有可能出觀付款人無過失而被冒領和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據的現象。在這兩種情況下,失票人不得要求無過失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按民法上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要求冒領者退款,如果冒領者無法查明,失票人即要自負損失之後果。同時,失票人不及時採取法定救濟方法的,失票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以示對其懈怠的應有處分。

特徵

  • 1.票據救濟是在喪失票據的前提下發生的
票據喪失是票據救濟的起因,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其自身即為權利的載體,因而當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實際占有,在通常情況下,即應認為該票據權利人同時也就喪失了票據權利。但票據同時又是債權證券,具有提示性和繳回性,因而票據又表現為一種債權的行使手段。基於票據的這樣一種性質,就使得票據權利人在票據喪失時,並非立即表現為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首先表現為權利行使手段的喪失。票據喪失如果是基於本人的意思表示則屬於票據權利人對其權利的放棄,因而在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不僅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手段,而且也喪失了票據權利;票據喪失如果並非基於票據權利人的意思而發生,應該說,票據權利人只是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手段,而尚未同時喪失其票據權利。在非基於本人意思而發生票據喪失的情況下,實際上發生了票據權利人所享有票據權利喪失的可能性,因而通過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以恢復對票據權利的行使。
雖未實際占有票據,但確知票據在何處時,應通過票據權利爭議(訴訟)的途徑去解決而非票據救濟。
  • 2.票據救濟是一種預防性的措施,是票據喪失後的補救措施
票據救濟並無特別的防範票據權利侵害的功能。在票據喪失後,儘管採用了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票據權利仍難免受到侵害。但票據救濟中的掛失止付制廈,是通過銀行或出票人採取的止付措施,目的在於防止他人(可能是善意取得人,也可能是無權利人)持有該票據取得實際支付。公示催告制度不承認在公示催告期間的善意取得,而使無權利的人不能隨意處分票據以使票據權利人的權利免受侵害。因而有預防損失的作用。
  • 3.票據救濟的結果是真實票據權利人不持有票據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人要行使票據權利,必須通過票據法提供的法律救濟途徑來實現。票據救濟的結果是當票據權利沒有受到侵害時,就存在不持有票據而能行使票據權利之結果,“取得除權判決或確定民事判決後才能再度行使票據權利”。
但是如果在掛失止付期間有人請求付款,公示催告期間有人主張權利,普通訴訟付款後,持票人請求付款,都會引起票據權利爭議。此時票據救濟程式終止,轉入票據訴訟程式解決票據權利爭議,以確認票據的歸屬。需要指出的是,普通訴訟付款後,持票人請求付款的情況,是主張票據喪失人已無票據而行使了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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