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漢、巫婆利用迷信造謠罪

神漢、巫婆利用迷信造謠罪是指神漢、巫婆利用封建迷信,製造謠言,蠱惑人心,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與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反革命目的。

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限於不務正業、以耍弄迷信邪術騙取錢財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神漢、巫婆。(2)主觀上出於故意。(3)客觀上表現為以迷信邪術為形式,實施造謠惑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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