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漢、巫婆利用迷信詐欺罪

神漢、巫婆利用迷信詐欺罪是指神漢、巫婆利用封建迷信,詐欺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只限於神漢、巫婆。(2)主觀上出於故意,有詐取他人財物的目的。(3)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迷信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實施本罪行為時,如預見其行為可能致人死亡而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以致造成死亡後果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以裝神弄鬼、畫符念咒等邪術,為他人進行所謂“預測禍福”、“祈求子孫”、“消災治病”等,藉以騙取財物。認定本罪時,應劃清同一般詐欺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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