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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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範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辦〔2011〕16號)、《永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永州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的通知》(永財辦〔2013〕17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審,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問效,有利於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縣財政局是全縣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單位,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所需業務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全額安排,不得向建設項目有關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作為預算控制、工程招標、資金撥付、價款結算、辦理財務決算的依據,實行“先評審後下達預算”、“先評審後撥款”、“先評審後批覆決算”的工作程式。
第二章 評審範圍和內容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
(一)財政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財政評審的起始金額:
(一)工程項目預(概)算: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工程項目,必須先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再進行招投標;3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可不進行財政投資評審,但建設方在簽訂契約時有關計量和計價的約定必須按照祁陽縣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相關標準執行,其竣工結算應以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為準;
(二)工程項目決(結)算:評審的起始金額為5萬元。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審核工程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
(二)審核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審核工程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四)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各項契約及其合法性審查報告等合規性審核;
(五)審核工程建設各項資金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六)項目政府採購情況審核;
(七)審核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
(八)審核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
(九)審核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
(十)審核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
(十一)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十二)審核其他相關內容。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擬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
(二)會同縣財政局有關股(室)擬定財政投資評審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縣級財政投資項目預(概)算、竣工決(結)算的評審工作;
(四)及時出具財政投資評審報告,並對評審報告的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五)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
(六)建立評審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各類資料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保證評審資料的完整;
(七)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相關資金管理股(室)的職責:
(一)對納入財政投資評審年度工作計畫的項目,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本辦法接受財政投資評審;
(二)根據財政投資評審報告的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三)按照財政投資評審報告實施項目預算管理和資金管理;
(四)批覆建設項目財務決算或辦理資產劃轉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
(一)積極配合併通知項目施工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涉及祁政發〔2014〕8號檔案規定的政府性契約的需提供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報告;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給予積極配合;
(三)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四)認真執行經財政部門批覆的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所提出的意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章 評審實施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依據:
(一)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範;
(三)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有關契約及其合法性審查報告、施工管理等檔案;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送審審批許可權:
(一)列入縣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專項工程項目計畫或有縣政府會議紀要的建設工程,預(概)算、竣工決(結)算金額在1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報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
(二)未列入縣政府年度投資計畫、未列入專項工程項目計畫或沒有縣政府會議紀要的建設工程,先核實資金來源,需縣級財政安排資金的,按審批許可權先批准資金計畫。預(概)算、竣工決(結)算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報分管副縣長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審批。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下的工程項目,可先施工搶險,後按財政資金審批許可權補辦資金來源手續,再送評審。
(四)嚴格控制工程項目超預(概)算支出。更改設計,增加單項工程等非物價或非政策性原因增加支出的,100萬元以內工程增加5萬元(含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工程增加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必須事前按財政資金審批許可權報批後再實施,審批檔案作為送審結算超支的依據。
第十五條 市政、建築、安裝、裝飾、水利、電力、公路、橋樑、仿古建築及園林景觀工程取費標準:
商品砼或瀝青商品砼管理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其他規費、稅金按相關取費檔案規定的費率計取,企業管理費、利潤原則上按相關取費檔案規定費率的5%計取;養老保險費預算時不計取,結算時按規定以社保中心繳費票據繳納的數額為準。
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由施工方全額墊資,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按規定評審並下達工程結算檔案、工程及附屬設施移接交手續後,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或分幾次回購(或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項目。商品砼或瀝青商品砼管理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其他規費、稅金按相關取費檔案規定費率計取;企業管理費、利潤原則上按相關取費檔案規定費率的50%計取;養老保險費預算時不計取,結算時按規定以社保中心繳費票據繳納的數額為準。
國家、省、市對企業管理費、利潤有相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為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情況的全程管理,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參與項目建設的招標、現場簽證與竣工驗收工作,並與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問效,檢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責任落實情況,提出項目管理建議。
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資料,經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及相關部門論證審核後,按規定的程式實施。
(一)現場跟蹤審查程式
1.建設單位在隱蔽工程隱蔽前24小時內通知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及相關部門到現場核實;
2.建設單位需向現場審查人員提供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章認可的工程量依據及相關摸底資料;
3.現場審查人員根據工程量簽證單等資料對實物工程量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
4.現場審查人員出具的意見應分別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縣財政局等監管單位存檔,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二)主材價格的確認原則上執行預算價格和國家相關政策
中標價、發布價以外的主材或經批准需變更主材、影響工程造價較大的項目,在採購之前應書面通知縣財政局等監管單位,在會同有關單位考察三家以上同類型產品的市場價格後再確定,同時報縣財政局等監管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範圍、評審內容、評審結論等內容。
第十八條 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出財政投資評審申請。增加預算造價的,還需提供資金審批檔案。因未及時提出財政投資評審申請而事後無法進行審查的,相關工程造價不納入項目成本。
第十九條 在評審過程中,對於因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與建設單位觀點不一致而產生的重大爭議事項,組織召開協調會議,達成一致意見的,形成會議紀要並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十條 因評審業務需要,評審人員可以向與項目建設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相關情況,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有關賬戶資金情況。相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查詢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級次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納入財政投資評審範圍的項目,原則上由縣財政局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直接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技術難度大的項目也可以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參與項目評審。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諮詢實行有償服務,中介諮詢費列入工程成本預算,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未經縣財政局批准,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包括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露或者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局按相關規定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工程項目的附屬工程預(概)算及竣工結(決)算套用的定額和取費標準不得高於主體工程。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執行縣財政局提出的檢查意見。嚴禁建設單位拆分、肢解工程項目逃避財政投資評審。
第二十七條 縣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財政投資評審結果及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等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未按本實施辦法進行評審或作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縣財政局責令重新評審。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或作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縣財政局重新組織評審,並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由縣財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可根據情況暫緩下達支出預算或者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建設單位簽訂涉及祁政發〔2014〕8號檔案規定的政府性契約未經合法性審查,造成損失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發現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由縣財政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資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適用並聯審批的建設項目,財政投資評審按照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工作方案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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