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物質消耗總額是全社會各物質生產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社會產品所消耗的物質價值的總和。各物質生產部門的物質消耗包括:(1) 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料、材料、燃料、動力、種籽、飼料、肥料等;(2) 生產性固定資產如廠房、機器、生產工具、運輸工具等的折舊;(3) 為生產產品而支付的生產性服務報酬,如對外支付的運輸費、郵電費、委託加工費及零星修繕費等。從各個生產企業看,從總產值中扣除物質消耗的價值便是淨產值,從全社會看,從社會總產值中扣除社會物質消耗總額即為國民收入。各物質生產部門計算物質消耗時,必須與該部門總產值的計算口徑相一致,即凡是總產值中所包括的物質消耗都要加以計算。
例如,按“工廠法”計算工業總產值,在企業內部不允許重複計算,因此作為物質消耗部分只限於是從企業外購入部分,本企業自產又為本企業生產所消耗的,不屬總產值的計算範圍,因而不能計為物質消耗。又如按“產品法”計算農業總產值,凡與農業產品生產有關的消耗都應計為物質消耗,不管消耗的物質是自產的還是外購的。同時,各物質生產部門確定物質消耗必須與全社會國民收入的計算口徑相一致,以避免計算上的重複或遺漏。生產過程中有些生產性支出,是對外支付的勞務報酬,這類支付是否計為物質消耗,應按其支付去向不同而作相應的處理。例如工農業生產的貨運支出,是向專業運輸單位生產性作業支付的報酬,運輸單位要將這部分貨運收入計入貨運業總產值,從全社會看,支付單位就應將其支付的運輸費計為物質消耗。又如生產單位向客運部門支付為生產服務的旅差費,由於客運部門不屬於物質生產部門,不計算總產值,因而物質生產部門的旅差費支出只能作為淨產值,而不應計為物質消耗。計算社會物質消耗總額可以反映物質投入量的總規模、總水平,也為按“生產法”計算國民收入創造必要的條件。將社會物質消耗總額與同期的社會總產值或國民收入相對比,可以得到社會生產物質消耗率,藉以考察單位產值所需要的物質消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