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罪自我解釋
答辯書宣稱,“陳水扁對於其政治獻金的募集、管理與使用,以及對家人的管束確有可議之處,其應負起相關政治及道德責任。以社會文化的角度而言,陳水扁沒有管束家人是有罪的,可社會文化罪不同於司法犯罪,就司法而言,陳水扁是無罪的”。
陳水扁提出“社會文化罪”,主要目的在解釋他們陳家洗到海外的一大筆錢,是基於台灣社會文化習俗收的錢,如果這種行為是一種罪,那么是整個社會的罪、是傳統文化的罪。在陳水扁貪腐集團的界定里,台灣這個社會搞政治收獻金是很自然的事,用權力換取利益也是最正常不過的事,財團有錢捐獻,當權者便宜行事,也理所當然,反正拿人的錢手軟,這是社會的慣例,也是文化的傳統。
社會文化罪反駁
台灣社會一直在努力擺脫積習已久的紅包、賄賂文化,儘管做的還非常不夠、很不到位,但公務體系朝向廉能努力是明確的方向,現在的社會已不容許這種以職務之便收取好處的文化了。
而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林瓊嘉律師直言,法律界從未聽聞過“社會文化罪”這種說法。他說,如果一位受過嚴格法律訓練、同時又擔任過地區領導人的人還這樣說,恐怕會讓法律人相當“無顏”。
社會文化罪結論
一、陳水扁拿錢沒有罪;二、如果陳水扁有罪,那一定是台灣這個社會有罪;三、如果陳水扁有罪,那一定台灣的文化有罪。所以,結論是陳水扁沒有罪,如果陳水扁真的有罪,那是台灣的社會習俗、台灣的傳統文化使他犯罪,因此罪在台灣的社會與台灣的文化,台灣人的列祖列宗都脫不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