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指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和生產成果的一種社會主義公有制形式。在我國,全民所有制的範圍包括礦藏、水流和屬於全民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山、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屬於全民所有制的工廠、農場、交通運輸事業、銀行、商業企業等財產;全民所有制單位包括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它是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通過變革資本主義所有制而產生的,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而壯大的。是一種與高度社會化生產相適應的公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徵是: 生產經營以滿足全社會的需要為目的,服從國家計畫的指導;企業以稅收等形式向國家繳納必須由國家統一支配的純收入,用來為全體人民謀福利,留歸企業自行支配的純收入,則用於設立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與職工獎勵基金;個人消費品的分配依據按勞分配的原則進行,企業職工的工資和獎金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一種不完全、不成熟的全社會所有制。

主要表現在: (1) 社會尚未占有全部生產資料,存在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及其他多種經濟形式。(2) 由於舊式分工的存在,勞動者還被束縛在某些生產資料上; 絕大多數社會成員,主要是農民還難同全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實際結合起來; 社會對生產資料的實際占有還要通過一個個企業集體來實現,全民企業之間還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著由生產資料占有的差別所造成的勞動者收入的差別,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還具有某些集體所有制的特點。(3) 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內部,既存在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企業局部利益、勞動者個人利益的差異。國家在統籌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必須保護企業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兼顧各個企業、個人的特殊利益。中國現階段的全民所有制採取國家所有制的形式,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即國家通過制訂中長期社會、經濟、科技發展規劃和相應的產業、技術、投資、財政稅收、工資、人事等政策,通過指令性計畫、指導性計畫、經濟槓桿、經濟法規等規範,引導市場和企業活動,以體現國家的全民所有權; 企業集體則受國家委託,進行企業微觀決策與日常經營活動,具有對全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的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與處分權在內的廣義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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