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的個人(The individual in society)屬於社會學。是社會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中的個人
- 外文名:The individual in society
- 所屬:社會學
正文信息
對於第一個問題,社會學認為人的本質在於人具有社會性,個人不能離群索居,孤立存在。眾多個人之間通過長期頻繁的交往並結成特定的關係形成了社會。正是這種特定的關係使眾多的個人能夠進行群體活動,使他們的生活呈現出井然有序的狀態。形成此種特定關係,社會便具有超於個人之上的屬性,它不等於單個個人的簡單相加,它的功能、特性均大於個人之總和。
對於第二個問題,則存在不同看法。歷史上的眾多學者、現代西方社會學者和馬克思主義思想家們均對此作過論述。
其他信息
②古代西方的觀點。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學者們就開始研究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問題。普羅泰戈拉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將人置於至尊的地位。他還認為國家是個人意志的直接結果,是人為的設施,其任務是保障公共安全及滿足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個人權利。蘇格拉底則強調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公民生活於國家之中就等於訂立了契約,不論其法律好與壞,均應服從。柏拉圖認為國家與社會高於個人。在他的“理想國”中,個人不得有多餘的私有財產,法律對個人生活有嚴格規定,國家管理可置個人利益於不顧。歐洲中世紀關於人與神關係的觀點,涉及到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問題。以A.奧古斯丁為代表的神學家們鼓吹神權政治論,強調神的權威高於個人,認為包括君主在內的一切個人均要服從上帝意志,同萬能的上帝相比,個人是渺小的。按照基督教的信條,個人要犧牲現世的幸福、忍受世上的一切苦難。這反映了封建社會壓抑個人的基本傾向。
③近代西方的觀點。從14世紀開始的歐洲文藝復興運動要求擺脫神權,宣揚以人為本,鼓吹個性解放,謳歌世俗生活,強調將個人需要、個人幸福置於首位。它肯定個人的尊嚴,認為個人自由不可侵犯。16世紀,歐洲出現了德國神學家馬丁·路德領導的宗教改革運動。改革的主題是否定教會權威,反對忽視個人的宗教等級制度,強調個人信仰決定一切的思想,要求恢復個人在上帝面前的價值與地位。馬丁·路德認為,任何個人都是上帝的子女,每一個人都可以直接與上帝接近。在文藝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運動的推動下,一種強調以個人為中心的思想開始在歐洲和其他地方傳播開來。17世紀荷蘭哲學家B.斯賓諾莎提出,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是自然的最高法則,是天賦人權。英國哲學家H.J.洛克提出,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不可讓渡,並提倡自由主義。也有強調國家與社會為至高地位的,如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認為,為避免出現“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個人應當放棄自己的全部自然權利,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國家,臣民對國家不得有任何權利。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後,“個人主義”的概念終於正式在歐洲出現。個人主義認為,個人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社會只不過是為了滿足個人需要的一種手段或工具。
現代西方社會學的觀點 西方社會學對於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或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有多種解釋,大致分為社會唯名論和社會唯實論兩大派別。社會唯名論認為,社會是代表具有同樣特徵的許多人的名稱,是空名而非實體,真實存在的是個人。主要代表人物為美國社會學家F.H.吉丁斯。他認為,個人是實在的客體,而社會則只是由“同類意識”結合起來的一群個人。因此,社會不過是一種感覺或同情心,它只存在於個人的心中。個人的同類意識強,則社會團結的程度高;個人的同類意識弱,則社會趨於鬆散以至解體。另一位代表人物法國社會學家G.塔爾德也認為,社會是單個個人的聚合,個人互相模仿便產生了社會。社會唯名論只重視具體的個人,輕視聯結個人的社會整體,否認社會的客觀實在性,因而它不能正確認識個人與社會的相互關係。社會唯實論則認為,社會是實體、是客觀存在,它並不存在於個人之中。它是一種不同於個人生理、心理的社會現象。德國社會學家G.齊美爾認為,社會絕非只是那些組成此社會的個人,個人的集合不等於社會。社會表現在個人的相互關係中。法國社會學家É.迪爾凱姆認為,社會是一種存在於個人身體和個人意識之外並對個人發生強制作用的集合意識。他主張社會學應研究社會事實,認為社會事實先於個人而存在,並比個人存在得更持久。社會事實僅存在於群體的集合意識和集合行動之中。對社會的認識不能從個人或個體心理出發,而必須從集合意識和社會事實出發。社會唯實論正確地肯定社會的客觀實在性,但只強調社會的獨立性,忽視了社會同個人的聯繫、社會對個人的依賴以及個人在社會中的主體性作用。
馬克思主義的觀點 馬克思主義歷來重視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視個人利益特別是廣大勞動民眾的個人利益,強調個人的獨立性。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在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中,個人將獲得充分的獨立性和極大的自由,“在那裡,每一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73頁)。與此同時,馬克思主義也論證了個人與社會的辯證關係,認為個人與社會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人是社會的主體,是社會的創造者。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個人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才有社會可言。個人也是社會中最活躍、最能動的因素,它可以改造社會。社會的發展進步有賴於個人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另一方面,個人又是社會的客體,是社會的產物。個人不能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沒有社會便沒有個人。人之所以為人就在於他具有社會性。“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8頁)。個人總要處在特定的歷史條件與社會關係中,對此他不能自由選擇,也不能任意更改或超越。個人在其生活的各個方面無不打上特定時代與社會關係的烙印。個人應為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社會也應為個人發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