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物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

礦物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

本教材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採礦/礦物專業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組織採礦專業設計大師和部分有經驗的專家進行編寫的。輔導教材根據考試大綱的要求,吸納了近年來頒布和出版的採礦專業的規程、規範、設計標準和手冊等相關內容,力求達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而保證了教材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基本介紹

  • 書名:礦物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
  •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頁數:1318頁
  • 開本:16
  • 定價:248.00
  • 作者: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採礦/礦物專業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 出版日期:2011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112126514, 7112126517
  • 品牌: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採礦專業:煤炭篇+金屬非金屬篇(套裝共2冊)》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採礦/礦物專業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主編,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煤炭篇》,下篇為《金屬和非金屬篇》,以便於考生複習。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煤和非煤(金屬和非金屬)採礦工程的教學和設計工作是分開的,並同時涉及煤炭、冶金、有色金屬、核工業、建材、化工、黃金等7個行業,從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高等教育本科專業進行了第三次調整,將煤和非煤(金屬和非金屬)合併為一個專業。因此,為了全面掌握採礦工程必備的理論知識,同時又考慮到7個行業長期以來各自設計工作在知識結構和專業用語等方面形成的差異。

圖書目錄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煤炭篇》目錄:
第一章礦山地質
第一節資源/儲量計算
第二節地質勘查工作評價
第二章礦區開發
第一節礦區開發
第二節礦區建設順序
第三章地下開採
第一節井田開拓
第二節開採方法
第三節運輸方式
第四節井巷工程
第五節礦井通風
第四章露天開採
第一節開採境界
第二節生產能力
第三節開採程式和開採工藝
第四節開拓運輸系統
第五節排土場
第六節疏乾排水
第五章礦山安全
第一節瓦斯防治
第二節地壓防治
第三節粉塵防治
第四節火災防治
第五節水害防治
第六節熱害防治
第六章工程經濟與項目管理
第一節工程造價
第二節經濟分析與評價
第三節工程項目管理
第七章職業法律
第一節法律法規
第二節規範標準
第三節職業道德與行為準則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金屬非金屬篇》目錄:
第一章礦山地質
第一節礦床工業指標制定
第二節資源儲量估算
第三節對地質勘查工作的評價
第四節基建(生產)勘探和採樣
第五節礦石選冶試驗樣的採樣設計
第二章礦山水文地質
第一節礦區水文地質勘查要求和評價
第二節礦床水文地質勘探類型的劃分及各類礦床的主要水文地質特徵
第三節礦坑湧水量計算
第四節礦床疏乾
第五節礦山防滲帷幕
第六節岩溶礦區地面塌陷的預測與防治
第七節礦井突然湧水的預測與防治
第三章礦區開發
第一節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的基本特點和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目標與原則
第二節國家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節金屬非金屬礦區開發項目的核准和備案
第四節礦區開發建設設計階段
第五節礦床開採方式
第六節採礦損失與礦石貧化
第七節井田劃分和礦山生產建設規模
第八節礦山建設投產標準和貯備礦量
第九節數位化礦山建設
第四章地下開採
第一節地下礦山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
第二節採礦方法
第三節礦床開拓
第四節井下運輸、礦井提升及井下排水
第五節井巷工程
第六節礦井通風
第五章露天開採
第一節開採境界
第二節露天礦的生產規模
第三節開採程式和開採工藝
第四節開拓運輸系統
第五節排土場
第六節露天礦排水
第七節水力開採和挖掘船開採
第六章礦山安全
第一節礦山安全概論
第二節礦山有毒有害氣體防治
第三節礦塵防治
第四節防滅火
第五節礦山水害防治
第六節地壓危害防治
第七節其他災害防治
第七章工程經濟
第一節工程造價
第二節經濟分析與評價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附錄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附錄四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附錄五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附錄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附錄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附錄八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附錄九爆破安全規程
附錄十全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導手冊
參考文獻

文摘

著作權頁:



插圖: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 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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