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英文名稱:Registered Mining/Miner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2005年10月,人事部、建設部頒發了《關於印發〈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6號),國家對從事採礦/礦物加工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首次考試於2007年舉行。
考試級別
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
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為2個半天,每個半天均為3個小時。
專業考試分:採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2個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採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專業,詳見附表,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土木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和勘查技術與工程專業,詳見附表,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免試條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採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成績管理
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
考試時間
該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第三季度。
相關檔案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6號)
附:勘察設計註冊採礦/礦物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專業劃分 新專業名稱 舊專業名稱
本專業 採礦工程 採礦工程
礦物加工工程 選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
相近專業 土木工程 礦井建設、建築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土木工程
資源勘查工程 地質礦產勘查、石油與天然氣勘查、套用地球化學
勘查技術與工程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套用地球物理、勘察工程
其他專業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註:1、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採用的專業名稱。
2、申報考核認定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與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相近,在申報相關材料時,附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定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並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通過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由建設部組織有關專家審查確認。
3、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學專業在“參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報名時提交在校學習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的“課程設定表”(由原畢業院校出具),經所在單位核實並提出符合“本專業”、“相近專業”、“其他專業”的意見後,由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