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是《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 作用:對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進行核准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決定,進一步規範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管理,根據《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組織機構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的審批部門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標準條件

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評估(以下統稱“礦業權價款評估”)實行統一的評估報告備案監督管理。
礦業權評估機構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報送備案函(見附屬檔案1)。
(二)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原件及有關附屬檔案、附表、附圖。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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