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實施黨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硯山縣環境保護基本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硯山縣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鄉鎮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負責編制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點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對屬縣級審批許可權的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對縣級有關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按照國家和省、州、縣人民政府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提出國家級和省、州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硯山縣環境監測信息,及時、準確發布重大環境質量信息,定期發布重點城鎮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提出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合作的建議,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硯山縣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組織開展縣域的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方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綠色創建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環境保護業務培訓。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有關管理制度並督促執行;負責全局性重大材料的起草、局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負責會務、印章、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督查、政務信息、後勤、保密、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歸口管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環境信息發布等工作;承擔硯山縣人民政府七彩雲南硯山保護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負責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的編制和財務管理。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部門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預算、決算的編制、上報和執行;負責制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局各項資金管理及機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有關直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報批本局外事經費財政審核;負責報批環境保護收費項目和標準;承擔各項資金的申報、使用、監督和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宣傳教育股。參與或組織起草縣政府環境保護相關規章;審核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調研;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事前審查、事後監督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牽頭調解重大環境污染糾紛;擬訂並指導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的規劃、計畫;組織協調轄區環境保護業務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宣傳審核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加掛環境監測股牌子)。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制度的落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督查、督辦及考核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污染減排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負責管理環境監測網,協調指導其他部門(行業、企業)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股。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組織協調有關政策、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依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的落實,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擬定區域、行業環保限批意見並負責落實。
(六)污染防治股。擬訂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光、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和項目;監督管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指導重點河流、湖泊、水庫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環境保護系統科技成果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標準,組織擬訂地方環境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股。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和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規章和制度,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縣自然保護區、農村環境保護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劃定全縣生態功能區劃和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參與重大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城鎮和農村環境整治,監督實施自然生態和農村環保項目並組織驗收,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組織開展綠色創建工作。
(八)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股。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協調辦理輻射安全許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負責縣級審批許可權內的核與輻射項目、電磁輻射項目環評、環保“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工作;負責核技術套用相關領域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