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的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上報建設補助資金和全縣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技術諮詢服務和統計管理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執行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物業管理、房屋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對房地產權屬進行登記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加強對全縣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
(六)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履行縣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定全縣城鎮住房和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資產和入住規範化管理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七)承擔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全縣工程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縣工程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計價;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預算和結算的審核,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八)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加強對建築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執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九)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責任。
(十)承擔規範全縣村鎮建設和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村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和推廣;負責小城鎮建設、城鎮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及試點建設的審核上報和實施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建築工程和市場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對原有住房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指導震後應急搶險、震後恢復重建等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農村危房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縣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
(十二)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申報和實施,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勘測、檔案管理和城市規劃監察工作;對全縣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管理;參與論證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等不同層次、涉及不同地域範圍的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的規劃管理,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
(十三)承擔規範全縣城市建設責任,加強對燃氣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管理城鎮燃氣、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承擔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及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的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上報建設補助資金和全縣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技術諮詢服務和統計管理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執行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行風建設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物業管理、房屋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對房地產權屬進行登記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加強對全縣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
(六)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履行縣保障性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定全縣城鎮住房和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資產和入住規範化管理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七)承擔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全縣工程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制定和發布全縣工程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計價;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預算和結算的審核,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八)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加強對建築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執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九)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責任。
(十)承擔規範全縣村鎮建設和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村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和推廣;負責小城鎮建設、城鎮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及試點建設的審核上報和實施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建築工程和市場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對原有住房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指導震後應急搶險、震後恢復重建等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農村危房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縣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
(十二)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申報和實施,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勘測、檔案管理和城市規劃監察工作;對全縣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管理;參與論證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等不同層次、涉及不同地域範圍的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村鎮建設的規劃管理,實施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
(十三)承擔規範全縣城市建設責任,加強對燃氣協會(社會團體)的行業指導工作。管理城鎮燃氣、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承擔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及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思想政治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本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青、婦、幼、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內外關係、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統計報表的收集、匯總、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環境和車輛、水電、辦公設備等後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二)財務股。負責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參與編制項目工程預決算;承擔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國有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調研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幹部參加法制教育、法制培訓,開展法制宣傳;負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訴訟案件的處理和應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與檢查工作,對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進行審查和監督;參與上級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聽證;負責建設系統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綜治維穩、禁毒防艾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文電的辦理、迎檢和考核工作;開展平安單位創建和單位聯防,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和信訪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牽頭辦理工作。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股。擬定全縣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州和縣保障性住房資金;負責廉租住房購、建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的出租出售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報送工作。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思想政治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本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青、婦、幼、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內外關係、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統計報表的收集、匯總、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環境和車輛、水電、辦公設備等後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二)財務股。負責管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參與編制項目工程預決算;承擔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國有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調研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幹部參加法制教育、法制培訓,開展法制宣傳;負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訴訟案件的處理和應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與檢查工作,對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進行審查和監督;參與上級部門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聽證;負責建設系統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綜治維穩、禁毒防艾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文電的辦理、迎檢和考核工作;開展平安單位創建和單位聯防,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和信訪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牽頭辦理工作。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股。擬定全縣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州和縣保障性住房資金;負責廉租住房購、建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公租住房的出租出售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報送工作。
(五)房地產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政府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小區物業管理,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建設工程管理股(加掛招投標管理股牌子)。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工作;組織限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建設單位的資質審查;負責審批開工報告、施工契約、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建築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負責實施好建設項目的報建制度,調解和處理建設項目中的糾紛;負責組織對施工企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編制全縣抗震防災規劃和抗震防災預案,開展抗震防災宣傳、震災評估、恢復重建;負責新、改、擴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以及對現有房屋、工程設施進行抗震鑑定加固,推廣抗震防災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指導城鎮抗震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限額以上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檔案的審查審批,對建設的各方主體招標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包括規劃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監理、裝飾等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報建,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負責建設工程的檔案收集及全縣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全縣的建築領域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七)標準定額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定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按照工程造價的管理辦法,對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進行管理;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預算、竣工結算;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組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初審、申報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和概算從業人員資格設計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負責編制全縣基礎設施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的概預算。
(八)城市建設管理股(加掛城建監察大隊牌子)。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州、縣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部署;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負責執法文書、罰沒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評比工作;負責制定城管執法工作年度計畫與組織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活動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擅自違占用、挖掘、損壞城市道路、損壞、危害橋涵、路燈、防洪堤壩、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損壞、危害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地下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擅自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場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損毀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和預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產建設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負責城市公用照明、燈光、燈飾(含街景、建築物照明、燈箱廣告、霓虹燈等)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竣工驗收及接管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及經營網點審批及燃氣安全生產經營監管;負責節水、防汛、抗旱、文物保護等工作;對其他涉及城市建設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配合、協調相關執法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環境等社會公益活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工作。
(九)風景園林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風景名勝區內的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報批風景名勝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行使好政府風景區和城市綠化的職能、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條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認證審批及管理工作;對破壞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生態城市、人居環境獎的申報工作。
(六)建設工程管理股(加掛招投標管理股牌子)。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工作;組織限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建設單位的資質審查;負責審批開工報告、施工契約、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建築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業務;負責實施好建設項目的報建制度,調解和處理建設項目中的糾紛;負責組織對施工企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編制全縣抗震防災規劃和抗震防災預案,開展抗震防災宣傳、震災評估、恢復重建;負責新、改、擴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以及對現有房屋、工程設施進行抗震鑑定加固,推廣抗震防災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指導城鎮抗震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限額以上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檔案的審查審批,對建設的各方主體招標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包括規劃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監理、裝飾等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報建,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負責建設工程的檔案收集及全縣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全縣的建築領域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七)標準定額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定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按照工程造價的管理辦法,對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進行管理;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預算、竣工結算;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組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初審、申報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和概算從業人員資格設計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負責編制全縣基礎設施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的概預算。
(八)城市建設管理股(加掛城建監察大隊牌子)。貫徹執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州、縣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部署;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負責執法文書、罰沒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評比工作;負責制定城管執法工作年度計畫與組織實施;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活動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擅自違占用、挖掘、損壞城市道路、損壞、危害橋涵、路燈、防洪堤壩、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損壞、危害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地下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擅自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場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損毀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和預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產建設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負責城市公用照明、燈光、燈飾(含街景、建築物照明、燈箱廣告、霓虹燈等)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竣工驗收及接管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及經營網點審批及燃氣安全生產經營監管;負責節水、防汛、抗旱、文物保護等工作;對其他涉及城市建設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配合、協調相關執法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環境等社會公益活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工作。
(九)風景園林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風景名勝區內的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報批風景名勝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行使好政府風景區和城市綠化的職能、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條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認證審批及管理工作;對破壞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生態城市、人居環境獎的申報工作。
(十)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股。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組織縣城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各類專項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報批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及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調整和核發;參與城市大、中型項目建設的選址及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和土地規劃、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測繪業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市政工程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提供市政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城市道路定線及道路紅線管理;負責城市主次幹道的主要控制點坐標和高程;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股。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實地勘察、審批;負責建築平面布局、立面、造型、風格確定;負責城市標誌性建築物、雕塑的審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基礎放、驗線工作並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建築外裝修和公共建築內裝修工程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建築場地環境工程設計的審批工作;參與違法建築案件的處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管理;負責有關費用收繳手續的辦理;負責對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負責指導和管理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負責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協助鄉(鎮)編制和調整村鎮規劃及村鎮規劃的報審;負責編制農村農民建房通用圖集和推廣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規劃審查、報批;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負責對村鎮規劃區內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建設活動的管理;負責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管理許可權內住宅建設項目的工程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負責組織村鎮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有關指導協調與管理工作;負責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和村鎮規劃建設統計工作及情況匯報。
派出機構:
硯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遠分局。承擔規範平遠地區(平遠鎮、稼依鎮、阿舍鄉、平遠華僑管理區、稼依華僑管理區、回龍農場,以下簡稱平遠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平遠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規範平遠地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依法對房地產權屬進行登記和管理;承擔平遠地區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資產和入住規範化管理指導工作;承擔規範平遠地區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平遠地區建築活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承擔平遠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規範平遠地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村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平遠地區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農村危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縣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承擔平遠地區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申報和實施,負責對平遠地區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管理;承擔規範平遠地區管理城鎮燃氣、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監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股。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實地勘察、審批;負責建築平面布局、立面、造型、風格確定;負責城市標誌性建築物、雕塑的審批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基礎放、驗線工作並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建築外裝修和公共建築內裝修工程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建築場地環境工程設計的審批工作;參與違法建築案件的處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管理;負責有關費用收繳手續的辦理;負責對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負責指導和管理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負責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協助鄉(鎮)編制和調整村鎮規劃及村鎮規劃的報審;負責編制農村農民建房通用圖集和推廣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規劃審查、報批;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負責對村鎮規劃區內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建設活動的管理;負責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管理許可權內住宅建設項目的工程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負責組織村鎮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有關指導協調與管理工作;負責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和村鎮規劃建設統計工作及情況匯報。
派出機構:
硯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遠分局。承擔規範平遠地區(平遠鎮、稼依鎮、阿舍鄉、平遠華僑管理區、稼依華僑管理區、回龍農場,以下簡稱平遠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平遠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規範平遠地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依法對房地產權屬進行登記和管理;承擔平遠地區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資產和入住規範化管理指導工作;承擔規範平遠地區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平遠地區建築活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承擔平遠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規範平遠地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村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平遠地區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農村危改造的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縣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建設工作;承擔平遠地區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申報和實施,負責對平遠地區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管理;承擔規範平遠地區管理城鎮燃氣、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監督管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
(1)辦公室。負責分局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和考核等工作;負責分局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工作;負責分局幹部職工學習、目標管理考核、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分局辦公環境和車輛、水電、辦公設備等後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參與編制項目工程預決算、財務會計制度建設,管理平遠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國有資金(資產);負責分局幹部職工法制教育、培訓,宣傳工作;負責分局綜治維穩、禁毒防艾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開展平安單位創建和單位聯防,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和信訪工作。
(2)保障性住房和房地產管理股。擬定平遠地區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平遠地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平遠地區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政府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平遠地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承擔規範平遠地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3)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綜合管理平遠地區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實施好建設項目的報建制度,調解和處理建設項目中的糾紛,對從事工程建築人員資格進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平遠地區各類工程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包括規劃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監理、裝飾等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定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和概算從業人員資格設計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負責建設工程的檔案收集及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平遠地區的建築領域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4)城鎮建設管理股。負責平遠地區城鎮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活動方面的違法行為監察;負責對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城鎮道路、供水、路燈、防洪堤壩、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方面的違法行為及亂堆放、潑灑施工渣土、建築材料和建設施工擾民等行為的監察;負責城鎮公用照明及燈光燈飾設施的養護管理和安全工作; 負責城鎮公用照明、燈光、燈飾(含街景、建築物照明、燈箱廣告、霓虹燈等)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竣工驗收及接管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及經營網點審批及燃氣安全生產經營監管;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小區物業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工作;負責節水、防汛、抗旱、文物保護等工作。
(5)風景園林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使好政府風景區和城鎮綠化的職能、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城鎮園林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條例;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平遠地區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認證審批及管理工作;對破壞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進行監督、管理。
(6)規劃管理股。負責組織平遠地區城鎮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各類專項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報批和管理;負責平遠地區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及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調整和核發;負責城市道路定線及道路紅線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實地勘察、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基礎放、驗線工作並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城鎮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負責指導和管理平遠地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協助鄉(鎮)編制和調整村鎮規劃及村鎮規劃的報審;負責平遠地區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保障性住房和房地產管理股。擬定平遠地區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平遠地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平遠地區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政府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平遠地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承擔規範平遠地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3)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綜合管理平遠地區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實施好建設項目的報建制度,調解和處理建設項目中的糾紛,對從事工程建築人員資格進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平遠地區各類工程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包括規劃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監理、裝飾等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定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和概算從業人員資格設計概算、預算、決算進行監督;負責建設工程的檔案收集及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平遠地區的建築領域工程拖欠款的清理工作。
(4)城鎮建設管理股。負責平遠地區城鎮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活動方面的違法行為監察;負責對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城鎮道路、供水、路燈、防洪堤壩、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方面的違法行為及亂堆放、潑灑施工渣土、建築材料和建設施工擾民等行為的監察;負責城鎮公用照明及燈光燈飾設施的養護管理和安全工作; 負責城鎮公用照明、燈光、燈飾(含街景、建築物照明、燈箱廣告、霓虹燈等)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竣工驗收及接管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及經營網點審批及燃氣安全生產經營監管;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小區物業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工作;負責節水、防汛、抗旱、文物保護等工作。
(5)風景園林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使好政府風景區和城鎮綠化的職能、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城鎮園林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條例;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平遠地區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認證審批及管理工作;對破壞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進行監督、管理。
(6)規劃管理股。負責組織平遠地區城鎮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各類專項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報批和管理;負責平遠地區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及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調整和核發;負責城市道路定線及道路紅線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實地勘察、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基礎放、驗線工作並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城鎮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負責指導和管理平遠地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村鎮重點項目的規劃審查審批和“一書兩證”核發工作;協助鄉(鎮)編制和調整村鎮規劃及村鎮規劃的報審;負責平遠地區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