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縣國土資源局
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縣級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
(四)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開展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專項調查,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工作;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八)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縣級規劃礦區、對全縣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勘查,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任務,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承擔測繪行政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有關測繪管理的規章、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縣級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
(四)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開展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專項調查,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工作;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八)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縣級規劃礦區、對全縣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勘查,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任務,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承擔測繪行政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有關測繪管理的規章、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接待等工作;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和審核、重要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對外事務;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經濟運行及有關改革研究,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參與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項統計歸口管理;協調綜合業務工作;負責擬訂和實施部門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計畫,監督和檢查計畫執行情況;抓好國土資源管理各項稅費徵收管理;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承擔耕地開墾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土地出讓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出讓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等土地、礦業專項資金、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核查工作;依法監督國土資源執法活動;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辦國土資源信訪案件。
(三)規劃與測繪股。負責組織編制縣鄉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國土整治工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政策,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本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指導鄉級人民政府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擬訂以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的轉讓行為;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基準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對土地評估機構進行監管。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接待等工作;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和審核、重要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對外事務;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經濟運行及有關改革研究,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參與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項統計歸口管理;協調綜合業務工作;負責擬訂和實施部門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計畫,監督和檢查計畫執行情況;抓好國土資源管理各項稅費徵收管理;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承擔耕地開墾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土地出讓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出讓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等土地、礦業專項資金、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核查工作;依法監督國土資源執法活動;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辦國土資源信訪案件。
(三)規劃與測繪股。負責組織編制縣鄉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國土整治工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政策,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本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指導鄉級人民政府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擬訂以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的轉讓行為;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基準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對土地評估機構進行監管。
五)地籍管理股。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辦法;擬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地籍庫和測繪工作的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調查,承擔土地登記發證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匯交和對外查詢工作;承擔土地確權工作,參與調處土地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利用資料庫、城鎮地籍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擬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安置補償等辦法和措施;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村集體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負責報批後的監管備案;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七)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勘察儲量監督管理股。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保護,採礦權申請、登記、變更、年檢、延續、註銷、採礦權轉讓、招標拍賣、礦業權糾紛調處、礦山企業管理制度的完善、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調查、礦產資源勘查、礦產供需形勢分析、參與審批新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強化地質勘查和儲量管理工作,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經濟分析等。
(八)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股。負責制定地質環境保護措施,轄區內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以及地質遺蹟的管理,積極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地質環境條件的評審,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做好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調查、地質勘查項目論證、調處地質勘查糾紛、培育地質勘查市場、保護合法的探礦權、管理全縣地質科技推廣套用。
(九)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管理,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入庫、項目實施、竣工驗收、設施管護、資金使用等監督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對擬上報的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項目資金安排明細等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六)土地利用管理股。擬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安置補償等辦法和措施;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村集體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負責報批後的監管備案;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七)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勘察儲量監督管理股。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保護,採礦權申請、登記、變更、年檢、延續、註銷、採礦權轉讓、招標拍賣、礦業權糾紛調處、礦山企業管理制度的完善、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調查、礦產資源勘查、礦產供需形勢分析、參與審批新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強化地質勘查和儲量管理工作,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經濟分析等。
(八)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股。負責制定地質環境保護措施,轄區內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以及地質遺蹟的管理,積極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地質環境條件的評審,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做好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調查、地質勘查項目論證、調處地質勘查糾紛、培育地質勘查市場、保護合法的探礦權、管理全縣地質科技推廣套用。
(九)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管理,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入庫、項目實施、竣工驗收、設施管護、資金使用等監督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對擬上報的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項目資金安排明細等有關情況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