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和受理

破產申請和受理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償清到期債務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的債務人應進行破產處理的請求和法院承受辦理的行為。破產申請可以由債權人提出,也可以由債務人自己提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出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日期。債權人最遲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說明材料。逾期未申請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財產的其它民事執行程式中止,除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者外,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1)關係國計民生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另外企業有債權人申請破產,但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中止破產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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