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人

破產清算人是在破產宣告後,由法院指定成立,以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以及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它獨立於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破產財產無利害關係。

其職權主要有: 接管破產企業、要求和接受破產人提出的有關財產狀況的說明書和債權、債務清冊; 接管破產企業的一切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有關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 詢問破產財產和企業業務狀況; 實施必要的保全措施; 接受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所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 決定是否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契約; 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估價和處理; 制訂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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