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破產別除權)

優先受償權

破產別除權一般指本詞條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先受償權
  • 外文名: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定義,法律規定,法律類別,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裝修裝飾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放棄優先受償權時的處理,司法觀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為的效力,工程領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於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優先效力,案例解析,案例要旨,案例詳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相關詞條,

定義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定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的放棄】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契約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法律類別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釋義(第3版) 引用479頁
從20世紀90年代初到現在,隨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過快增長,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出現了大幅度增加的勢頭。不少地區的工程款拖欠數額龐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無期限,問題已經相當突出,不僅嚴重地影響建設企業的生產經營,制約了建設企業的發展,也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制約了投資效益的提高。為了確實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障承包人價款債權的實現,本條規定了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按照本條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發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定,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定而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承包人不得委託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後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價款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價款債權額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據本條規定,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如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如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裝修裝飾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釋義(第3版) 引用479頁
承包人按照本條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發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定,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定而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承包人不得委託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後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價款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價款債權額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據本條規定,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如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如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釋義(第3版) 引用479頁
從20世紀90年代初到現在,隨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過快增長,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出現了大幅度增加的勢頭。不少地區的工程款拖欠數額龐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無期限,問題已經相當突出,不僅嚴重地影響建設企業的生產經營,制約了建設企業的發展,也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制約了投資效益的提高。為了確實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障承包人價款債權的實現,本條規定了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按照本條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發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定,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定而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承包人不得委託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後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價款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價款債權額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據本條規定,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如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如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擔保物權人可以依法享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可以依法享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析引用333-335頁
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而承擔的特別保證。擔保通過擔保契約而成立,擔保契約成立後,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擔保契約,是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主契約為成立前提的。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契約,是擔保關係產生的基礎,也是擔保的對象。擔保契約作為從契約,主要規定債權人和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物權法中,擔保物權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是有特定稱謂的,主契約的訂立者是債權人和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是擔保人,提供用作擔保的物的所有權人是債務人或者擔保人,對債權人來說當主契約的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債權人稱為擔保物權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只要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也即債權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但是,債權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不是絕對的,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情況主要是指法律對於擔保物權的一些例外規定,如企業破產法關於職工勞動債權的規定,就屬於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情況。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式中,除別除權人和抵銷權人依法對破產財產行使別除權和抵銷權的以外,剩餘的破產財產應先支付破產費用和清償共益債務,再有剩餘的,作為可分配的破產財產,依法向各破產債權人分配,清償各項破產債權。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各類破產債權本應平等受償,不應區分先後。但從社會公益考慮,各國破產法都規定某些特殊的破產債權可以優先受償,這就形成了破產分配時的法定先後順序。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為:應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的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應向勞動者支付的全部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工資等費用,關係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和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應在破產分配中得到優先清償。企業破產法將其列為以無擔保財產清償的第一順序。從實際情況看,在破產企業的財產大量被用於向債權人抵押擔保的情況下,無擔保的財產可能遠不足以清償職工的債權。為了在保證優先清償破產企業所欠的職工的工資等費用同時,又能兼顧維護擔保制度的相對穩定和交易的安全,企業破產法規定:對企業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首先以破產人無擔保的財產優先清償;同時在“附則”一章中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職工的上述費用,以破產人無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後仍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破產人有擔保的財產先於擔保權人受償。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對企業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的歷史遺留問題,採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於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對企業破產法公布後新形成拖欠的問題,應當積極研究治本之策,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加以解決,不宜在企業破產法中規定這部分拖欠也在有擔保的債權前優先受償。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抓緊研究、落實解決拖欠職工工資的治本之策,進一步完善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在實際執行中解決好破產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等費用的清償問題。再比如,海商法在有關船舶優先權中規定,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人員的勞動報酬等優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

放棄優先受償權時的處理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未能完全受償或者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時的處理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條文釋義與適用引用228-230頁
1、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未能完全受償時的處理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或者法律規定的優先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前條規定的債權人,在對該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以後,該特定財產的價款償還了其所擔保的全部債權數額,那么,其債權就因得到滿足而歸於消滅,他們無權再向破產人主張債權。但是,如果破產人用以擔保的財產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全部數額,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不足部分應由破產人清償。債權人享有法定優先權的破產人的財產,不足以滿足債權人所享有的優先權的全部數額時,不足部分也應當由破產人清償。此時,債權人對應由破產人清償的不足部分,如果沒有用破產人的其他財產進行擔保,就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當作為普通債權進行清償。按照本法關於破產清償順序的規定,破產財產首先應當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應當清償破產人欠繳的第一順位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後才是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2、對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處理
享有某種權利的人既可以積極地行使其權利,也可以消極地放棄其權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放棄其優先受償權後,該債權人就不再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到清償的權利。但放棄優先受償權並不意味著自動放棄債權,此時債權仍然存在,該債權依照本條的規定作為普通債權。在破產清償程式中,作為第三順位的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一般來說,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很少會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因為設立擔保和法律規定優先權的目的,正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確保債權的實現。但是,有時候,享有優先權的人由於某種原因,如認為放棄優先受償權對自己更有利時,也會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債務人以廠房為擔保物取得銀行一筆貸款,再加上其他債務,被宣告破產,銀行就有權就廠房折價優先得到償還。如果當地變賣廠房困難很多,很不方便,而且債務人尚有一定財產時,銀行就可以權衡得失,若放棄優先受償權並無損失時,就可以放棄優先受償權,依照破產清算程式行使其權利。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司法觀點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理解與適用(三)引用2042頁
關於承包人應當以何種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承包人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要理由是,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多大範圍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權利時是否超出了規定的除斥期間等問題都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認定。如果承包人不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上述爭議無法解決。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不是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唯一方式。承包人不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可以通過與發包人協商折價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契約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依據該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有二:一是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將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限定為訴訟方式,與《契約法》第286條規定不符。第三種觀點認為,承包人不應當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契約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其建設工程的價款債權可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所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不屬於普通的民事訴訟,而是一種特殊救濟程式,類似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樣,屬於非訴程式。上述觀點中,第二種觀點具有合理性。第一種觀點與《契約法》第286條規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據。第三種觀點過於機械,也沒有訴訟法上的依據。實踐中的情況更加複雜,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也更加多樣。只要承包人並非怠於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原則上都應予保護。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理解與適用(三)引用2041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4條規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間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6個月。該條規定在實踐中適用的效果並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沒有考慮到從建設工程竣工到驗收合格再到完成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需要一定時間。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價款結算都是爭議較大的問題,所耗費的時間也較長。這也導致上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可能會導致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質上落空。在履行建設工程契約過程中,建設工程竣工後,還需要發包人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驗收,如果驗收不合格,則需由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進行修復。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修復後經驗收合格,則需要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結算。結算的方式既可以是雙方依據契約約定和實際施工情況進行對賬,也可能是依契約約定由相關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或者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託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就建設工程價款出具諮詢意見,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只有在確定建設工程價款數額之後,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此,《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為的效力

承包人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為的效力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理解與適用(三)引用2043頁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較為特殊的民事權利。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是否可由承包人承諾放棄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一方面,依民法法理,如果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民事主體有權自由處分其財產權利,包括放棄財產權利或者限制該財產權利。如果民事主體放棄或者限制財產權利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於法定權利,本條規定賦予承包人此項權利,目的是為保護建築工人的利益。因此,承包人對該項權利的處分不能違背本條的立法宗旨,不能損害農民工等建築工人的權益。對此,《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工程領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

單位作者:最新法律檔案解讀叢書編選組
來源:商事法律檔案解讀 2020年第5輯(總第185輯)引用0119-0121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批覆將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起算時間設定為確定的日期,導致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各級法院也紛紛出台相關檔案確定不同情況下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已經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建設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印發的《關於執行中處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關問題的解答》(浙高法執〔2012〕號)規定六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應區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於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權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喪失。
為了更好地維護承包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
關於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的確定,有四點需要注意。
第一,契約對於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有明確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這是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體現契約應當全面實際履行的原則。第二,契約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契約約定的支付時間認定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第三,契約解除或終止履行,應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大部分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履行時,工程尚未完工,此時若雙方另行達成合意,應從其約定,以約定的支付時間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若雙方對於款項存在爭議,並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主張權利,由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確認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那么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日可認定為應付款之日。第四,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的。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會由於施工資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順延、設計變更等因素導致履行出現問題,難以確定實際付款時間。實踐中對於認定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也存在爭議。1.工程價款可通過工程造價鑑定確定的,應當以工程造價鑑定意見作出時作為應付款時間;2.若工程價款未結算,建設工程也未交付的,應當以判決確定的支付工程價款之日為應付款之日;3.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應付款時間,也就是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對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做了相應規定:“(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的,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該條解釋對於處理此類情況具有借鑑意義。因此,可按以下幾種情形分別認定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建設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此時建設工程仍由承包人掌管,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後提交了竣工結算檔案,應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的時間作為結算時間,即應付款之日;3.建設工程價款未結算,建設工程也未交付的,應以一審原告起訴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較為適宜。
本案中,原告江某公司、被告康某公司於2015年3月5日簽訂《外牆面塗料工程施工契約》,契約約定被告應於2016年11月13日前支付工程款給原告。該種情況應屬於雙方對於建設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作出了明確約定,應從其約定,履行日即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即2016年11月13日應確認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2016年11月13日起即具備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條件,以此為起算點,原告應在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原告於2016年12月21日起訴主張工程價款時並未主張優先受償權。現原告在破產清算程式中(2018年6月15日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六個月,故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於優先權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理解與適用(三)引用2034頁
《契約法》第286條就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本條規定基本保留了《契約法》的規定,只是將“按照”改為“根據”;將“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改為“不宜折價、拍賣外”;將“申請”改為“請求”。這項制度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目的是對農民工等建築工人的工資權益予以優先保護,但此項保護並非直接指向建築工人的工資權益,而是以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為媒介,間接保護建築工人的權益。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實踐和理論上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留置權說。該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留置權。建設工程契約在性質上屬於承攬契約,根據《民法典》第80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可適用關於承攬契約的規定。《民法典》第783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規定實際擴大了留置財產的範圍,建設工程契約的債權人對不動產同樣可以行使留置權。但留置權說存在弊端,這與留置權的行使對象為動產相悖。而且,留置權的存續以留置人占有留置物為條件,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在未取得建設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已經喪失了對建設工程的占有。如果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留置權,在承包人失去對建設工程的占有的情況下就得不到保護,對承包人亦不公平。第二種觀點是法定抵押權說。有人認為,從《契約法》立法過程可知,《契約法》第286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至最後通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說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擁有較多支持者。這一觀點的弊端在於與物權法定原則存在矛盾,而且設立於不動產之上的抵押權,於登記後才成立,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登記。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抵押權,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登記制度,但現行法律未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出規定。第三種觀點是優先權說。該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於優先權,符合優先權特點。首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即成立,既不需要以承包人占有建設工程為要件,也不需要登記;其次,我國其他法律也規定有各種類型的優先權;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使用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表述,說明司法實踐認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一種優先權。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法國民法典》第2095條規定:“優先權是指,依據債權的性質,給予某一債權人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先於抵押權人,受清償的權利。”《法國民法典》第2103條就建設工程的優先權作了規定。《日本民法典》則規定了先取特權,本質上也是一種優先權。《義大利民法典》也規定了優先權。我國《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法律也規定了優先權。這種權利系立法者基於特定政策考量,為追求實質公平而賦予了特定民事主體權利優先保護的法律效力。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具有合理性。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理解與適用(三)引用2036頁
從本條文義上理解,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由於我國建築市場不規範,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支解發包、借用建築工程施工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等情況。因此,建築市場存在多種施工,包括直接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承包人、轉包契約和分包契約的承包人、借用資質和出藉資質的承包人等。實踐中,對於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爭議較大。第一,建設工程的勘察人和設計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初衷是保護農民工等建築工人的工資權益。建設工程是農民工等建築工人勞動物化的成果,因此,應當對建築工人的物化勞動予以特別優先保護。農民工等建築工人主要受僱於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承包人。因此,原則上建設工程的勘察人和設計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二,轉包契約和分包契約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司法解釋(二)》第17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承包人,根據契約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規定的本意是,與發包人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關係的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是基於平衡保護農民利益和保護交易安全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第三,不僅實際施工人不能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法分包契約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也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關係,合法分包契約的承包人也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轉包契約和分包契約的承包人均不應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四,支解發包情況下,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支解發包的情況下,存在多個承包人,且承包人均與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在支解發包契約中,不僅發包人有過錯,承包人也有過錯。在存在多個承包人的情況下,如果每個承包人都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會對工程的施工、利用以及交易安全造成較大的損害,尤其是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其可能因為一小部分分項工程的價款而對全部建設工程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施工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影響都非常大。因此,綜合當事人過錯、各方當事人利益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客觀情況,在支解發包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人限定為承包主體工程的承包人。第五,與代建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六,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情況下,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對這一問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原則上應當是一人而不宜為多人;二是在處理出藉資質的建築企業、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包人三方之間的關係時,應當考慮《民法典》第146條規定,以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基礎確定各自法律關係。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優先效力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理解與適用(三)引用2037頁
實踐中,圍繞同一建設工程存在多種權利,涉及多個權利主體,這些權利在實現時存在衝突,某一權利實現後,其他權利的部分或者全部就可能落空。因此,在各權利中,如何確定權利效力的位階具有重要意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層級直接決定了其在實踐中實現的可能性。對於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作了規定。該批覆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契約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契約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五、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6個月後施行。此復。”根據這一批覆,圍繞同一建設工程的各項權利可作如下排序:第一位的是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對建設單位(賣房人)所享有的交付房屋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給付請求權;第二位是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三位的是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所享有的抵押權;第四位的是發包人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普通債權。批覆雖未寫明,但還有一項權利排在第五位,即發包人對建設工程所享有的所有權。這一批覆對司法實踐有重大影響,成為處理就同一建設工程上多種權利衝突的主要依據。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案例解析

在抵押權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記之前購買了抵押房產,享有優先於抵押權的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但不否認抵押權人對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的,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指導案例155號: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訴中國華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

在抵押權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記之前購買了抵押房產,享有優先於抵押權的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排除強制執行,但不否認抵押權人對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案例詳情

中國華X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X湖南分公司)與某英X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X公司)、東X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X公司)、湖南辰溪X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水泥公司)、謝某某、陳某某契約糾紛一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於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第32號判決),判決解除華X湖南分公司與英X公司簽訂的《債務重組協定》,由英X公司向華X湖南分公司償還債務9800萬元及重組收益、違約金和律師代理費,東X公司、XX水泥公司、謝某某、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未按期履行清償義務的,華X湖南分公司有權以英X公司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3194.52平方米、2709.09平方米及相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雙方均未抗訴,該判決生效。英X公司未按期履行第32號判決所確定的清償義務,華X湖南分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請強制執行。湖南高院執行立案後,作出拍賣公告擬拍賣第32號判決所確定華X湖南分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案涉房產。
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某分行)以其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且支付購房款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執行異議。該院於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執異75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建行某分行的異議請求。建行某分行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不得執行案涉房產,確認華X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建行某分行。

裁判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湘民初10號民事裁定:駁回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的起訴。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603號裁定:一、撤銷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10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進一步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可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明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符合“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這一條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應為“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華X湖南分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所依據的原判決即第32號判決的主文內容是判決英X公司向華X湖南分公司償還債務9800萬元及重組收益、違約金和律師代理費,華X湖南分公司有權以案涉房產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建行某分行一審訴訟請求是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確認華X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建行某分行,起訴理由是其簽訂購房契約、支付購房款及占有案涉房產在辦理抵押之前,進而主張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建行某分行在本案中並未否定華X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抵押權,也未請求糾正第32號判決,實際上其訴請解決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權益與華X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所享有的抵押權之間的權利順位問題,這屬於“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的內容,應予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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