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一本通

企業破產法一本通

《企業破產法一本通》是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駿、葉通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破產法一本通
  • 作者:馬駿、葉通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7月1日
  • ISBN:978751974615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企業破產法一本通》由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組織編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條文為主線,整合了與該條文內容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個案答覆等法律規範。同時,還收錄了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深圳市等省市中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與破產相關的審理規範,供廣大律師、法官、教師、學生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考。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破產能力與破產原因】
第三條【案件管轄】
第四條【審理程式】
第五條【涉外破產的效力】
第六條【權益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申請
第七條【申請主體】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第九條【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受理
第十條【受理審查及期限】
第十一條【送達期限和材料提交】
第十二條【不受理、駁回申請及其救濟】
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通知與公告】
第十五條【債務人有關人員義務】
第十六條【個別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第三人清償或交付義務】
第十八條【待履行契約的處理】
第十九條【保全解除、執行中止】
第二十條【訴訟與仲裁的中止和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管轄恆定】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職責】
第二十六條【管理人須經許可行為】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職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與管理人報酬】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辭職限制】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債務人財產範圍】
第三十一條【欺詐性清償撤銷權】
第三十二條【個別清償撤銷權】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第三十四條【管理人追回權】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提前出資義務】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對高管的追回權】
第三十七條【擔保物的取回】
第三十八條【權利人取回權】
第三十九條【出賣人在途標的物取回權】
第四十條【債權人抵銷權】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費用
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
第四十二條【共益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權利】
第四十五條【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與附利息債權】
第四十七條【不確定債權】
第四十八條【債權申報和職工權利】
第四十九條【債權申報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的申報】
第五十一條【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債權】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申報】
第五十三條【解除契約後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四條【受託人債權申報】
第五十五條【票據付款人債權申報】
第五十六條【補充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管理人審查權和利害關係人查閱權】
第五十八條【債權表的核查、確認與異議】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六十條【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職權】
第六十二條【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召開】
第六十三條【提前通知】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表決及決議】
第六十五條【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未通過事項】
第六十六條【對裁定不服的複議權】
第二節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職權】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報告債權人委員會事項】
第八章重整
第一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重整申請人】
第七十一條【對重整申請的審查與公告】
第七十二條【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債務人自行管理事務】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員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五條【擔保權的暫停與恢復】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財產取回權的限制】
第七十七條【對出資人和高管的權利限制】
第七十八條【終止重整宣告破產的情形】
第二節重整計畫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條【重整計畫草案的提交時限】
第八十條【重整計畫草案的製作人】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畫草案的內容】
第八十二條【重整計畫草案的分組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整計畫中的禁止性規定】
第八十四條【債權人對重整計畫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五條【出資人對重整計畫的表決】
第八十六條【重整計畫的通過和批准】
第八十七條【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的處理】
第八十八條【重整計畫未通過、未批准的法律後果】
第三節重整計畫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重整計畫的執行】
第九十條【重整計畫的監督】
第九十一條【監督報告與監督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二條【重整計畫的效力】
第九十三條【重整計畫的終止及後果】
第九十四條【重整計畫的債務免除效力】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條【債務人申請和解】
第九十六條【裁定和解、擔保權行使】
第九十七條【和解協定的表決】
第九十八條【和解協定通過的後果】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定未通過的後果】
第一百條【經裁定認可的和解協定的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不受和解協定影響的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按照和解協定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和解協定無效及其後果】
第一百零四條【和解協定終止的情形及其後果】
第一百零五條【因自行達成協定的破產終結】
第一百零六條【和解協定的債務免除效力】
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破產清算程式的啟動】
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的終結破產程式】
第一百零九條【別除權】
第一百一十條【別除權的不完全實現與放棄】
第二節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附條件債權分配額的提存】
第一百一十八條【未受領分配額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未決債權分配額的提存】
第三節破產程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程式的終結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註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管理人終止執行職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破產終結後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條【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繼續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董監高的責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六條【債務人拒不出席債權人會議和不真實表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實材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可撤銷或無效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優先於擔保權人受償的費用】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施行前國有企業破產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破產的前置程式】
第一百三十五條【企業法人外其他組織的破產清算參照適用】
第一百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附屬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附屬檔案2破產法規範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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