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不了案協定

破不了案協定

破不了案協定,是指橫山縣某國小幼女在學校宿舍慘遭歹徒強姦,作為案子破不了的協定,協定約定“甲方賠償乙方曉菲的住院治療費、陪護人工資、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補助費、差旅費、精神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等,總計人民幣26.5萬元整”、契約生效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和理由糾纏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或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不了案協定
  • 類型:霸王條款
  • 時間:2009年5月21日
  • 人物:曉菲(化名
概述,案發經過,安全隱患,簽訂協定,協定實施,官方表態,

概述

破不了案協定
2009年5月21日子夜時分,橫山縣某國小11歲幼女曉菲(化名)在學校宿舍慘遭歹徒強姦,當時同一窯洞內還有10名同齡女生。2009年7月5日上午,經中間人多次調解,事發學校校長張某與受害人家屬簽訂“作為案子破不了的”協定,協定約定“甲方賠償乙方曉菲的住院治療費、陪護人工資、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補助費、差旅費、精神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等,總計人民幣26.5萬元整”、“契約生效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和理由糾纏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或政府”。截至2009年7月9日,張某已現金賠付受害人家裡26.5萬元。

案發經過

案發時間應該在2009年5月21日晚11時到次日凌晨零時之間,一男子進入學校26號窯洞,用手機的螢光將每個女孩的臉掃視了一遍,之後便坐在了與曉菲相鄰的空床上。朦朧中曉菲和鄰鋪的另一女生被驚醒,以為是老師來查鋪。那男子不慌不忙地坐了一會後,便爬上了曉菲的床。曉菲張嘴要喊,一張大手捂住了她的嘴,男子惡狠狠地在她耳邊說:“不許喊,要不就見不到你爸你媽!”對曉菲實施侵害後,歹徒離開現場。
曉菲是一個非常聽話乖巧的女孩,被歹徒性侵害從噩夢中醒來後,還忍著劇痛和同學一起參加晨跑。直到早讀課時,班主任張老師聽同學說“前一晚宿舍進了賊”,在了解中得知曉菲流血已浸透了褲子。張老師意識到事態嚴重,馬上報告了校長張某,張某立即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橫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石雲飛2009年7月22日說,5月22日上午9時許,接到當地派出所副所長的電話後,局裡刑警隊就立即派民警到達現場。
根據醫院的診斷,與成年女性處女膜破裂不同,性侵犯造成曉菲下身破裂,在晨跑中出現大出血。“從某些方面來講,歹徒的這種惡行比殺人放火還要惡劣!”石雲飛說,近年來強姦案的發案率很低,但此次案件的作案人相當狡猾,“作案很利索”,所以儘管案發地很小,辦案人員將各種可能都逐一排查,但尚未破案。

安全隱患

事發學校有兩個校門,後門的旁邊還有一個地溝通往外面,26號窯洞就在地溝的旁邊。 事發當晚,曉菲和10名同學住在學校26號窯洞,左右相鄰的是男生宿舍,隔著兩孔窯洞還住著老師一家,10米開外的二層樓上是老師的宿舍。
警方了解到,事發當晚其餘幾孔窯洞同樣沒有關門,但並沒有發現有陌生人進入,說明歹徒是直接奔26號窯洞而來。26號窯洞內共住著11名女生,其中曉菲年齡最小,但個子比較高,作案者用手機屏照亮特意尋找,從容作案,並未擔心教師此時查鋪,應該屬於熟人有針對性作案。事後紀檢部門在調查中發現,該校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其中包括校舍的門內沒有門閂。

簽訂協定

簽訂“破不了案”的協定,案發後,張鵬及其家屬多次到縣委、縣政府“討說法”,但案子始終沒有進展。2009年7月5日,在中間人的多次協調下,據說由知名律師草擬了一份《協定書》,被摁上6枚鮮紅的指印:
協 議 書
甲方:橫山縣××國小
法定代表人:張××(校長)
乙方:張鵬 趙欣 曉菲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乙方曉菲於2009年5月21日夜間,在××國小寢室內遭受到不法侵害一事的各項民事補償達成如下協定:
一、甲方賠償乙方曉菲的住院治療費、陪護人工資、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補助費、差旅費、精神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等,總計人民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含事後已給的四萬五千元整)。
二、付款方法:
1.本協定生效之日,即由甲方支付乙方各項賠償費壹拾陸萬伍仟元整。
2.下余拾萬元待此事態徹底平息(指上級領導不作批示,新聞媒體不再關注此事,也不再追究有關責任人或該案三個月內公安機關破不了),由甲方於2009年10月4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三、其他:
1.甲方本次已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向乙方作補償,並均超出國家當年標準,故契約生效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和理由糾纏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或政府。
2.協定生效後,乙方保證3日內在紀檢、監察部門,各新聞媒體上,消除對甲方的不良影響。
3.協定生效後,乙方曉菲再因本次遭遇而引發的病變與產生的費用,甲方概不承擔。
4.協定生效後,乙方保證不再追究甲方及其教工的任何責任,不做對甲方不利的宣傳、報導。
5.雙方已達成的協定,作為案子破不了的協定,若能破案,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責任。
四、違約責任:
1.本協定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反悔無效。
2.本協定生效後,若甲方不按約定期限支付給乙方各項賠償補償費,則每逾期一日,應同時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兩倍給乙方。
3.本協定生效後,若乙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則甲方有權追回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並由乙方支付給甲方5萬元違約金。

協定實施

2009年7月9日上午,在橫山縣南大街一賓館,校長張某等人攜帶20餘萬現金,將包括協定約定於2009年10月4日支付的“下余拾萬元”,一次性完全結清。該筆款項的來源,張某在電話里解釋說是由“我們六七個當事人”包括總務、政教、班主任和他本人等出資,因為當時出事的宿舍沒有上鎖,他們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追問所謂的“當事人”到底是6人還是7人,張某答覆說是7人。在被問及各自的具體出資數額時,張說自己在老家手機信號不好,聽不清楚。再次撥打,手機出現忙音。
協定簽訂後,曉菲的父母反過頭來勸老謝說:“算了吧,咱鬥不過人家,你們就別捅這事了。” 2009年7月7日,老謝上網發帖稱:“可憐的女兒就被這個世界出賣了。” 張鵬說他並不甘心,他說他身體多病,也許活不過2009年。但如果能夠破了這個案子,我不要這錢,哪怕我再添幾個都成,這樣我也就可以閉上眼睛了。在他隨身的小包里,除了簽訂的協定書外,還有18張學校全部男老師的照片,這是他從學校“公示欄”里揭下來的,曾多次讓女兒辨認,並為此多次找到警方提供線索。對於妹夫和朋友在網上的帖子,張鵬也有自己的擔心。因為按照協定第四項第三條約定,若是他“違約”,不但要退回補償,而且還要倒賠對方5萬元。老實巴交的張鵬也聽說了網路上的聲援,心酸地說:“我們沒有本事,世上有人為我們打抱不平,我也不會阻擋。”

官方表態

橫山縣教育局局長張忠厚稱,該學區校長、國小校長和有關責任人曾提出個人出資賠付,但後來實際是由個人還是學校出資,他並不了解。 橫山縣紀檢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並不知曉校方與受害人之間簽訂的協定內容。橫山縣公安局辦案人員認為,該協定屬於私下的民事賠償協定,與破案並無關係。時至今日,殘害幼女曉菲的歹徒仍逍遙法外。
13責任人受處分
2009年7月22日下午,橫山縣紀檢委信訪室主任,也是負責處理此違紀案件的負責人鄭東山口頭介紹,橫山縣紀檢委於6月29日介入調查,7月6日發文作出處理決定,針對橫山縣××中心國小管理安全隱患,分別給予縣教育局局長、××鄉黨委書記、鄉長和中心國小校長等13人誡勉督導、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行政警告、黨內嚴重警告以及免職處分。
問及校長張某所賠付的26.5萬元的來源,鄭東山表示並不清楚此事。 (此報導中當事人及其親屬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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