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縣屬監管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石門縣縣屬監管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是石門縣財政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門縣縣屬監管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石門縣財政局
石門縣縣屬監管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屬監管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嚴格控制企業用工人數,強化企業用工剛性約束,提高企業運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常國資通字〔2017〕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財政局(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的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總量控制原則。企業勞動用工應根據企業經營範圍、資產規模及所承擔的任務,實行總量控制,計畫管理。
(二)精簡效能原則。按照機構精簡、結構最佳化、人員精幹的要求,合理確定勞動用工結構比例,有效使用人力資源,做到因崗設人、職責明確、人盡其才、精幹高效。
(三)動態管理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自身職能、規模、任務等的變化,適時調整企業勞動用工計畫,以適應企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分級管理,即企業相關勞動用工事項按照子公司、企業、企業主管部門、縣政府四級申報、審核、會審、決策的程式辦理;分類管理,即按照企業性質及企業用工形式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五)深化改革的原則。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工作要與企業“三項制度”改革相結合,與完善企業內部責任制及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相結合,建立健全員工能進能出機制。
(六)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與工資總額管理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條 企業應本著精簡高效、因企而異和控制最佳化的原則,合理設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做好定職能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員額的“三定”工作。企業及所屬子公司的“三定”方案由縣財政局(國資中心)審核,按程式審批後實施。
第五條 如因業務發展,確需調整“三定”方案的,應重新按程式審批。
第六條 企業招聘員工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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