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腦油(石油產品)

石腦油(石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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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腦油(naphtha)是石油產品之一,又叫化工輕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用於化工原料的輕質油,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因用途不同有各種不同的餾程,中國規定餾程為初餾點至220℃左右。作為生產芳烴的重整原料時,採用70℃~145℃餾分,稱輕石腦油;當以生產高辛烷值汽油為目的時,採用70℃~180℃餾分,稱重石腦油;用作溶劑時,則稱溶劑石腦油;來自煤焦油的芳香族溶劑也稱重石腦油或溶劑石腦油。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檔案規定,石腦油的徵收範圍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非標汽油、重整生成油、拔頭油、戊烷原料油、輕裂解料(減壓柴油VGO和常壓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氫裂化尾油、芳烴抽余油均屬輕質油,屬於石腦油徵收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腦油
  • 外文名: Naphtha
  • 中文名稱2:粗汽油
  • 別名:石油、石漆、猛火油
  • CAS 登錄號:8030-30-6
  • 性狀:常溫、常壓下為無色透明
主要性質,主要成分,物理性質,主要套用,存在危害,解決問題,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處理,央視曝光,

主要性質

主要成分

石腦油(petroleum naphtha ligroin)又稱粗汽油:一般含烷烴55.4%、單環烷烴30.3%、雙環烷烴2.4%、烷基苯11.7%、苯0.1%、茚滿和萘滿0.1%。平均分子量為114,密度為0.76g/cm3,爆炸極限1.2%~6.0%。
主要成分: 主要為烷烴的C5~C7成份。
有害成分: CAS No.
丁烷 106-97-8
戊烷 109-66-0
己烷 110-54-3

物理性質

石腦油在常溫、常壓下為無色透明或微黃色液體,有特殊氣味,不溶於。密度在650-750kg/m3、。硫含量不大於0.08%,烷烴含量不超過60%,芳烴含量不超過12%,烯烴含量不大於1.0%。
外觀與性狀: 無色或淺黃色液體
沸點(℃): 20~160
相對密度(水=1): 0.78~0.97
閃點(℃): -2
引燃溫度(℃): 350
爆炸上限%(V/V): 8.7
爆炸下限%(V/V): 1.1
溶解性: 不溶於水,溶於多數有機溶劑

主要套用

主要用途: 可分離出多種有機原料,如汽油、煤油、瀝青等。
石腦油是一種輕質油品,由原油蒸餾或石油二次加工切取相應餾分而得。其沸點範圍依需要而定,通常為較寬的餾程,如30-220℃。
石腦油是管式爐裂解製取乙烯丙烯催化重整製取苯,甲苯,二甲苯的重要原料。作為裂解原料,要求石腦油組成中烷烴環烷烴的含量不低於70%(體積);
作為催化重整原料用於生產高辛烷值汽油組分時,進料為寬餾分,沸點範圍一般為80-180℃,用於生產芳烴時,進料為窄餾分,沸點範圍為60-165℃。
國外常用的輕質直餾石腦油沸程為0-100℃,重質直餾石腦油沸程為100-200℃;
催化裂化石腦油有<105℃,105-160℃及 160-200℃的輕、中、重質三種。
實際關聯:由於石腦油市場價格遠低於車用無鉛汽油(噸價差達600-1200元),使用石腦油和石化助劑調配車用無鉛汽油已成為民營石化企業增加成品油利潤的重要方式。
我國原油較重,石腦油供應非常緊張,乙烯裝置、重整裝置、石腦油制氫裝置爭原料。

存在危害

食 入:在生產環境中,不大可能通過該途徑進入人體。攝入較大的劑量可引起噁心、嘔吐、麻醉、無力、頭暈、呼吸表淺、腹脹、意識喪失和抽搐,可發生中樞神經系統抑制。
眼睛接觸:該物質可刺激眼睛,長期接觸引起炎症反應。反覆長期接觸可導致結膜炎。
皮膚接觸:該液體使皮膚不適,能引起皮炎。該物質可加重原有的皮膚病。
吸 入:該蒸氣使上呼吸道不適。出現上呼吸道刺激症狀,高濃度可發生呼吸困難、紫紺等缺氧症狀。長時間接觸低濃度(約90 mg/L)可產生輕度中樞神經系統症狀。  慢性健康影響:
環境危害:本品易燃,具刺激性,對環境有危害。對大氣、土壤和水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險: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其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

解決問題

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所有被污染的衣物,包括鞋類。用流動清水沖洗皮膚和頭髮(可用肥皂)。如果出現刺激症狀,就醫。
眼睛接觸:立即翻開上下眼瞼,用流動清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立即就醫
吸 入:脫離污染區至空氣新鮮處。對症治療,就醫。
食 入:禁止催吐。意識清醒者可用水漱口。對症治療,就醫。

消防措施

危險特性: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氧化劑能發生強烈反應。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沿地面擴散,並積聚在低洼處和限制性地區。蒸氣能傳播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在火場中,容器受熱可能發生爆裂。
有害燃燒產物:一氧化碳。
滅火方法:噴水霧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禁止使用直流水。用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砂土滅火。
滅火注意事項:消防人員必須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風向滅火。儘可能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噴水保持火場容器冷卻,直至滅火結束。處在火場中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的聲音增大,必須馬上撤離。用水滅火無效。

泄漏處理

應急行動: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對泄漏區進行通風。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靜電工作服。儘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
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蓋,降低蒸氣災害。用防爆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操作處置注意事項:適當通風。在可能產生高濃度的地方,操作人員使用適當的個體防護用品。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菸。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灌裝時應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含殘留的產品(液體和/或蒸氣)。
儲存注意事項: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氧化劑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最高容許濃度: MAC(mg/m):未制定標準
監測方法:生產場所多採用地面安裝輕烴(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當輕烴在地面積聚達到一定濃度後報警。
工程控制:生產過程密閉,全面通風。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
呼吸系統防護:空氣中濃度超標時,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護:戴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穿防靜電工作服。
手 防 護:戴橡膠耐油手套。
其他防護:工作現場嚴禁吸菸。工作完畢,淋浴更衣。注意個人清潔衛生。
運輸注意事項: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夏季最好早晚運輸。運輸時所用的槽(罐)車應有接地鏈,槽內可設孔隔板以減少震蕩產生靜電。嚴禁與氧化劑、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高溫區。
裝運該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配備阻火裝置,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裝卸。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勿在居民區和人口稠密區停留。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嚴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裝運輸
法規信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廢棄等做了相應規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將該物質劃為第3.2類中閃點液體。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規定了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
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88),對該物質的公路運輸做了具體規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運[1995]104號),對該物質的鐵路運輸做了具體規定。
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號發布),對該物質的水路運輸做了具體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1996年2月27日民航總局令第48號制定),對該物質的航空運輸做了具體規定。

央視曝光

2015年央視315晚會主題為消費在陽光下,晚會曝光了石腦油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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