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是一則檔案,2011年10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時間:2012年7月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1日
- 號碼:36
- 發行日期: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基本信息,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
其他信息
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的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準,下同)銷售給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執行。補辦《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的工作應於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
生產企業取得《證明單》並已繳納消費稅的,稅務機關予以退還消費稅或準予抵減下期消費稅;未繳納消費稅並未取得《證明單》的,生產企業應補繳消費稅。
使用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入的國產石腦油、燃料油不得申請退稅。
二、2012年8月31日前,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資格備案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的使用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三、在石腦油、燃料油漢字防偽版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推行之前,《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中有關開具“DDZG”漢字防偽版專用發票的規定和開具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先徵稅後核實再抵頂之規定暫不執行。生產企業執行定點直供計畫銷售石腦油、燃料油,並開具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免徵消費稅。
四、生產企業應於2012年8月15日前將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間銷售石腦油、燃料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報《過渡期生產企業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明細表》(見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於2012年8月31日前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過渡期生產企業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明細表》與企業報送的《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相符的按《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退稅。比對不符的應進行核查,核查相符後方可辦理退稅。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使用企業2011年9月30日和2012年7月31日的石腦油、燃料油庫存情況。使用企業申請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間消費稅退稅時,應將2011年9月30日採購國產石腦油、燃料油的庫存數量填報《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 “二、外購數量統計”項“期初庫存數量”的“免稅油品”欄內。
各地對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過渡期生產企業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繳納消費稅明細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