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內設科室
⒈綜合科。負責機關黨務、政務、紀檢、文秘、接待、保密、宣傳、信息交流、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管理工作;牽頭辦理議提案;負責行業系統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辦及行風建設;負責本系統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社會保障;負責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系統資金計畫管理和財務會計及項目預(決)算;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文書檔案歸檔與管理工作。
⒉政策法規科。統籌協調城鄉建設法制工作;組織起草審查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建議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負責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工作。
⒊基本建設管理科(掛行政許可服務科、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縣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縣抗震辦公室、縣住宅建設管理科牌子)。擬定建築行業及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管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管理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和行為;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工作;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具體監管工作;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工程交易市場;受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指導縣城危舊房改造工作;承擔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建築質量、施工安全、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和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等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及新材料、新科技的推廣套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承擔建設崗位培訓;承擔“宜居石柱”的牽頭工作;統一管理行政許可服務事項,辦理涉及本局的行政審批項目。
⒋基礎設施建設科。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確定全縣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參與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立項和可研的審核、審批或報批;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⒌村鎮建設科(掛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擬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編制新農村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縣級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歷史文化保護建築的修復工作;負責鄉鎮建設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承擔鄉鎮建設統計和目標考核工作;承擔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二、直屬事業單位
1.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市建設檔案館。縣城市建設檔案館為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直屬的正股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在重慶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和縣檔案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宣傳城鄉建設檔案法規;負責驗收各竣工工程的工程檔案;負責接收、管理、保管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檔案和工程檔案;負責為單位或個人諮詢、查閱檔案提供服務;負責指導鄉鎮城鎮化辦公室的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2.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監察執法大隊。縣城鄉建設監察執法大隊為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直屬的副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受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負責宣傳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負責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監察執法:依法對不合格建設實施強行制止和拆除工作;參與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
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鎮化辦公室。縣城鎮化辦公室為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直屬的正股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主管小城鎮試點;負責擬訂全縣小城鎮和村鎮建設標準,指導全縣小城鎮和村鎮建設管理,參與農房產權產籍管理;負責各鄉鎮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的業務管理。
4.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為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政策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研究和參加制定本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全縣工程質量監督巡查,參與全縣工程質量檢查;受理工程質量投訴;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施工技術資料、監理及檢測報告等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的監督檢查;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對混凝土預製構件及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檢查;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完成縣城鄉建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5.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站。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站為縣城鄉建委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受縣城鄉建委委託,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負責受理應報監工程安全管理的報監工作,依法對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建築起重機械安全備案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建築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管理;依法檢查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行為,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施工、違章作業、安全隱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投訴案件的處理;負責建設工程安全指導、安全大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工作;負責建築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建設的督促和指導;負責建築安全生產技術、安全防護用具的新技術推廣工作;完成縣城鄉建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本職能
(一)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全縣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工作。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擬訂統籌城鄉建設政策和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鄉、鎮城鄉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石柱”建設。
(三)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四)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職責。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監督市上制定的地方工程造價定額的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建設工程招投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資質和行為;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縣城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審查或會審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並組織實施;指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建築的修復工作,指導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八)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管理。
(九)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擬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落實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審查;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
(十二)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開展城鄉建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