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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所釋義
過所,就是現在的通行證。漢唐時期,凡到各地進行貿易或其他活動的人等都要持過所,否則便是非法通行,要受到緝拿。因此,過所對國內人員來說,大致相當於身份證加通行證,對外國人來說,則相當於護照。
漢唐時期的絲綢之路上,實行著嚴格的過所制度,過所制是絲綢之路管理的核心。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就有一本唐朝的“過所”,即《石染典過所》。
唐朝為保證正常的商業貿易往來,稽查行旅,防止透漏國稅、逃避賦役、拐賣人口以至查清來自境外的破壞活動,實行嚴格的過所制度。唐朝的過所由中央尚書省或地方都督府或州頒發。失落過所須審查後才予補發。領到過所者就可以照規定的路線,從西北邊疆到東南沿海,迢迢萬里,通行無阻。
墓葬出土
《石染典過所》是唐朝時期的過所,1959年出土於新疆吐魯番阿斯塔那509號墓。
它由三張紙粘接而成,前後殘缺,但內容清楚,存文24行。文書中有朱印五處,首印為“瓜州都督府之印”,中間三印為“沙州之印”,結尾處為“伊州之印”。
石染典是當時的居民,過所是他為通過關卡而向官府申領的通行證。從過所可以看出石染典當年的行程。先是攜帶安西都護府頒發的過所,從安西到瓜州經商,後又請求瓜州都督府頒發回安西的過所,途中經過了鐵門關(今焉耆與庫爾勒之間)。
過所制度
在唐朝,過所制度堪稱嚴格。據《唐六典》記載,過所若在中央由尚書省頒發,尚書省主管過所事務的是刑部司門郎中和員外郎,由刑部司門司主管,都官員外郎協管。在地方則由都督府或州頒發,由戶曹參軍主管,諮議參軍協管。
居民在申請過所時要呈交申請文書,按規定一一說明各種有關項目,諸如申請理由、人數、身份,以及所攜帶物品的數量品色等,必要時還要附交有關證件。這些證明有時要附在過所正文後,過關、過城時要驗看。負責審查的官員要一一核實,有關審批人員都要簽名。正式過所一般是一式二份,一份正本,由官方加蓋官印發給申請人;一份是副本與正本相同,也要主管官員與協管官員簽名,作為刑部司門司或州戶曹檔案。
漢唐時期,凡到各地進行貿易或其他活動的商人等都要持過所,否則就是非法通行,要受到緝拿。如果申請人領到過所後,不慎丟失,就要被拘押扣留,查清身份後再酌情處理。
過所作用
1973年吐魯番阿斯塔那出土的《開元廿一年正月——二月西州都督府勘問蔣化明失過所事案卷殘卷》,是唐代地方官府審理丟失過所案件的行政訴訟文書,其中提到,京兆府雲陽縣嗟峨鄉人蔣化明,過所不慎丟失,捕回後,交功曹司審訊。
為何唐朝如此看重過所?自治區博物館人士介紹說,在唐朝,海陸交通都較發達,來往於西域與中原的商人絡繹不絕。為保證正常的商業貿易往來,稽查行旅,防止偷漏國稅、逃避賦役、拐賣人口以至查清來自境外的破壞活動,必須通過嚴格的過所制度,來為政府的管理設定保障通道。
專家們認為,漢唐時期的絲綢之路上的過所制度,算得上是絲綢之路管理的核心。
不過,也有人鑽過過所制的空子,比如玄奘。玄奘在西行伊始,最主要的障礙是來自朝廷的過所制。初唐時期,國家初定,邊界不穩,國人不允許出境。貞觀元年(627年),玄奘幾次三番申請過所,以西行求法,未獲唐太宗批准。根據當時規定,私度邊關比私度內地關隘懲罰更重,所以沒有過關憑證,就貿然西行,非常危險。貞觀三年(629年),長安遭遇大災,政府允許百姓自尋出路,玄奘藉機偷渡出關。那年,玄奘二十七歲。
可是這種情況不過是偶然,過所制也不會因此停住其行進的腳步。否則,過所也便沒機會演變成通行證、護照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