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企業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石景山區企業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和約束機制,促進石景山區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信用監管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12〕42號)、《北京市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第二階段行動計畫(2016—2018年)》(京政辦發〔2015〕62號)、《北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2016年版)》、《石景山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2015—2017)》(石政發〔2015〕2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景山區企業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為依託,圍繞企業信用行為的發現、判斷、共享、推送、處置等全過程,建立的區級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套用平台,是信用監管機制向基層部門的延伸。目的是形成“一處發現,多處關注”的高壓監管態勢和信用風險監控環境,使守信企業一路綠燈,異常企業處處約束、失信企業寸步難行。
第三條平台建設工作由石景山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區經信委牽頭組織,區工商分局負責實施,圍繞各類專項行動和政策實施,不斷豐富信用監管套用功能、完善服務內容,並安排專人組成運行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做好平台運行維護、信息歸集處理、調研分析、培訓宣傳等日常運營保障工作。
第四條各成員單位對本轄區企業的信用監管信息歸集、套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企業,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含個體工商戶。本辦法所指的信用監管信息,是指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以及政府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獲取或發現的,可用於識別企業信用行為、判斷其信用監管等級的數據和資料。
第五條實行事中事後監管全過程信息痕跡化管理制度。各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和各自職能,按照“誰發現、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協同誰、共享給誰,聯動誰、推送給誰”的原則,建立跨部門協作的觸發、傳遞、回饋和追溯機制,將過程和結果信息錄入、歸集到平台,實現事中協同監管和事後聯合懲戒。
第六條信用監管信息的取得須通過合法途徑,監管過程的記錄須真實完整、及時準確,並遵循客觀、公正、審慎原則;監管信息的共享和使用遵循依法查詢、部門共享原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章 信用監管信息歸集
第七條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行政職能,依據企業信用監管信息歸集目錄向平台歸集信息,逐步實現實時更新。
(一)通過平台採集系統直接錄入平台;
(二)有相關信息系統的,通過數據接口自動歸集;
(三)上述方式未能歸集的,通過人工方式歸集。
(四)信息記錄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屆滿後,自動轉入歷史記錄。
第八條各成員單位應當在企業信用監管信息形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平台,對數據實行動態管理,並對歸集信息數據的合法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在信息歸集過程中,對信用行為分類、監管職能設定有變更的,可向工作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依據,經核實後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管風險分級管理
第十條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制定企業信用行為分類和監管風險等級劃分標準,通過對企業失信行為跟蹤記錄和信用監管處置結果累計,實現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動態化管理。
(一)守信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商業信譽,無違法記錄的企業(含相關自然人)。
(二)警示是指存在經營異常行為,但尚未構成的違法違規,嚴重程度未達到失信或嚴重失信,需各部門在協同監管過程中重點關注的企業(含相關自然人)。
(三)失信是指存在經營異常行為、構成違法違規,且存續時間和嚴重程度達到相關規定,需各部門聯合限制其經營活動的企業(含相關自然人)。
(四)嚴重失信是指失信超過一年,嚴重程度較高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已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需各部門聯合限制或禁止其經營活動的企業(含相關自然人)。
第十一條按照依法合規的原則,對上述守信、警示、失信和嚴重失信的企業信用風險實施A、B、C、D四級差異化監管,編制企業信用獎懲措施目錄,依照目錄實施優先、預警、限制和禁止四個等級的信用監管獎懲。
(一)A級,列為優先權支持和服務對象,依法在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國有土地出讓、公共資源交易等工作中,依法依約予以優先;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支持、招商引資配套優惠等各類政策措施中給予優先;
(二)B級,列為預警級監管對象,根據其信用行為,向相關行政機關予以預警提示,依法開展協同監管,適度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負有日常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守法誠信經營;
(三)C級,列為限制級監管對象,依法開展聯合懲戒,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問題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許可、註冊備案、認證許可等申請;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從事土地等不動產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有土地出讓等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四)D級,列為禁止級監管對象,依法開展聯合懲戒,納入“雙隨機”抽查特別名單,在C級監管懲戒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監管懲戒力度,依法禁止其相關經營活動。自信用修復之日起重新提出行政許可、註冊備案、認證認可等申請的從嚴審查,重點監管。
第四章 監管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時,應當查詢企業信用監管信息:
(一)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建設工程、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社團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監管事項;
(二)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項。
第十三條建立監管大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對平台數據作出統計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為政府決策、部門監管等提供數據支撐。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套用信用監管信息,防範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
第十四條根據各行政機關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平台信息使用許可權。平台通過服務視窗、平台網站、移動終端套用軟體等方式向相關行政機關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鼓勵各行政機關依託平台,開展行業和領域信用統計、監測、預警和評估,提高服務和監管水平。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範圍,依法逐步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五章 協同監管方式
第十五條相關行政機關應及時更新企業基礎信息,將各類信用行為監管信息記錄提交到平台,並共享、推送給相關部門。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依法依規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強化信用約束,落實“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第十六條加強協同監管專項梳理研究,明確企業信用行為與協同監管部門(監管事項)的關聯對應關係。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並記錄的企業信用監管信息,通過平台實現逐個或批量推送,告知相關部門關注或協同進行處置。對未能在平台上記錄的信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人工填報及推送。
第十七條事中協同監管過程中,平台自動對監管線索進行分類匹配,各部門根據線索的監管風險等級和緊急程度進行協同處置。各部門在發起或收到推送的監管信息後,依據各自職能許可權,依法承接並做出相應處置。形成處置結果的,通過平台反饋和抄送的給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信息主體及其相關部門認為平台記載的監管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平台運行管理中心提出異議告知,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後及時進行修正:
(一)信息記載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
失信記錄修復後,禁止、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給已推送單位,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修改已記錄監管信息內容的,應由記錄該信息的部門負責。信用信息的修改行為必須在平台中留下記錄,做到有痕跡、可追溯。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由任免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問責;違反行政紀律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要求提供行平台信息導致嚴重失職的;
(二)歸集的信息錯誤、遺漏並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篡改、虛構平台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平台信息的;
(五)公開非本單位歸集管理、統計分析的監管信息;
(六)其他不按要求歸集或者使用平台信息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取約談等方式進行勸誡,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查詢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國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信用懲戒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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