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森林防火工作實施細則》是2013年10月2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森林防火的實施細則。
通知,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三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四章基礎設施建設,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3〕3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森林防火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森林防火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內容
石家莊市森林防火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鞏固造林綠化成果,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區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努力實現市政府提出的“確保森林受害面積小於0.3‰;確保不發生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無人員傷亡”的總體工作目標。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制定撲救森林火災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職指揮制度,重點火險縣的森林防火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六條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為森林防火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實行屬地管理,由轄區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森林防火期內,山場及山場周圍100米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吸菸、亂丟火種;
(二)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點放孔明燈;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邊、燒秸稈、燒荒、焚燒垃圾;
(五)其他未經批准的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管護。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用火單位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遇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發布政府決定、命令,採取封山管理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條森林防火宣傳。每年3月份為森林防火宣傳月。宣傳月期間,各級防火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森林防火的重要意義。宣傳《森林法》、《刑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規定》等法律、法規。宣傳燎地邊、野外吸菸、上墳燒紙等野外隨意用火是違法行為;宣傳森林防火常識和撲救火災的安全避險知識。
各山區縣(市)、區在本轄區重要地段應設定固定宣傳碑牌,在林區公路兩側醒目處應書寫、更新規範性標語警句,景區門票上應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項。
各山區縣(市)、區和重點鄉鎮至少要裝備1輛載有擴音宣傳設備的宣傳車,森林防火期期間,每天深入村鎮巡迴宣傳。山區村莊每村都要制定護林防火的村規民約,建立完善農村基層的民眾自治性約束組織“十戶聯防”組,以簽訂“十戶聯防公約”的形式,實行“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野外火源監督管理農戶聯保制度。所有村莊每天至少兩次進行防火宣傳廣播。
各大、中、國小校負有對在校學生森林防火教育的責任,每學期至少安排一個課時開展森林防火教育。對山區縣(市)區、重點林區每戶家庭每人發放一張“明白紙”;對山區野外礦點、施工點、外來打工人員普遍進行冬、春季兩次森林防火宣傳培訓;對智障、精神病患者、情緒不穩定、上山放牧等人員,逐一排查登記,明確監管責任人,簽訂監管責任書,實行嚴格監控;對全縣護林員及專業管理人員進行兩次業務培訓或演練。
宣傳月期間,執法人員全力以赴開展以打擊野外違規用火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行動,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對火災肇事者和責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設立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區鄉道、村道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森林防火期結束後予以撤銷。森林防火檢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開展森林防火隱患排查行動。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防火督導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各項森林火災防控措施和隱患排查的落實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在此基礎上,村負責本轄區的排查;鄉(鎮、國有林區、風景旅遊區)負責本轄區的檢查及隱患消除;縣(市)、區負責本轄區的隱患消除督導;全方位開展森林防火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分類登記建檔。檢查督導組織責任人和相關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書上籤字。
第三章森林防火組織
第十條設立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檢查、監督本細則的實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森林防火規劃,建設森林防火設施,組織、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三)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四)制訂森林防火措施,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制定撲救森林火災預案,組織撲救森林火災;
(六)負責撲火專業隊(森林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協調解決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有關森林防火問題,協助森林公安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八)組織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九)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森林火災檔案。
市和縣(市)、區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實行包縣、包片(鄉鎮)制度,各成員單位要根據自己行業的特點對所分包縣(市)、區和鄉鎮進行不定期、有重點的督導檢查。
第十一條防火期內,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和火情零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專職幹部不少於5名,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專職幹部不少於4名。
第十三條石家莊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大隊不少於300名隊員,市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不少於100名隊員;山區縣(市)、區應當建立專業森林撲火隊,平山縣、井陘縣、贊皇縣、靈壽縣各建立150人以上的專業撲火隊,鹿泉市、元氏縣各建立100人以上的專業撲火隊,行唐縣、礦區各建立70人以上的專業撲火隊;防火重點鄉鎮各建立20人以上的半專業撲火隊。
縣級專業森林撲火隊要以“靠前駐防、重兵投入,強化應急、迅速處置,努力提高首次撲救成功率”為原則,在重點區域就近設定駐地。在發現火情後迅速到達火場,及時高效處置突發火情,把小火當大火打,確保有火不成災。
森林撲火隊必須配備和儲備一定數量的專用撲火器材。縣專業森林撲火隊要依照撲火隊員人數配足運兵車輛。
專業森林撲火隊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專業隊營房、訓練場地、交通工具和個人防護裝備。落實撲火隊員的“三險”。
第十四條建立鄉級巡邏隊。每個山區鄉(鎮)在防火期間要建立2支以上巡邏隊,每支巡邏隊5人以上。巡邏隊主要擔負本轄區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山區縣(市)、區和鄉(鎮)、村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護林員。按照每名專職護林員管護林地1000畝的標準,配備護林員。護林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發給聘任證書。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
(一)巡山護林;
(二)開展護林防火宣傳教育;
(三)監督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四)報告火情;
(五)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山場託管制。即將山場交給與山場相連農田的農民管理,簽訂託管契約。通過實施託管制,建立託管農民與護林員、包片幹部責任共擔、利益共享機制。
第四章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物資儲備庫建設。市級物資儲備庫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應儲備300人以上物資裝備。
縣級物資儲備庫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應儲備風力滅火機80台以上,油鋸20台以上及200人以上裝備。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防火重點鄉(鎮)物資儲備庫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應儲備50人以上物資裝備。
儲備物資種類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頭盔、帳篷、睡袋、風力滅火機、風水滅火機、高壓滅火水泵、高壓細水霧滅火器、油鋸、割灌機、二號工具、三號工具、組合工具、水桶、鐵鍬、對講機、照明設備等。
第十八條指揮系統建設。市和縣(市)、區建立森林防火指揮中心。
(一)市級指揮中心建設
1.配置1∶5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火險區劃圖、森林資源分布圖、林相圖、撲火指揮與兵力分布圖、防火設施設備分布圖。
2.林火監測系統。直接接收衛星林火監測信息,並及時通知有關縣(市)、區對異常熱點進行核查。
3.信息傳輸系統。配置無線通訊設備(短波、超短波電台、基地台、對講機)、衛星電話、行動電話、衛星火場定位儀、數位相機、普通相機、數碼攝像機、採訪機、筆記本電腦、通訊指揮車。
4.信息輸出展示系統。大螢幕投影機;多媒體信息展示系統。
5.地理信息系統。配置1∶10或1∶25萬矢量地形圖、ETM衛星影像。
6.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綜合信息管理系統(MIS)。
(二)縣級指揮中心建設
1.配置1∶5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火險區劃圖、森林資源分布圖、林相圖、撲火指揮與兵力分布圖、防火設施設備分布圖。
2.信息傳輸系統。配置無線通訊設備(短波、超短波電台、基地台、對講機)、衛星電話、行動電話、衛星火場定位儀、數位相機、普通相機、數碼攝像機、採訪機、筆記本電腦、通訊指揮車。
3.信息輸出展示系統。大螢幕投影機。
第十九條望火樓建設。重點林區和高火險區,瞭望覆蓋率100%,兩個望火樓之間距離小於30公里。一般林區,瞭望覆蓋率85%,兩個望火樓之間距離小於40公里。
林地集中連片,面積在5000公頃或不足5000公頃而實際需要的,均應設立望火樓。
望火樓建築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一般不小於兩層。
望火樓應配備設施設備:望遠鏡、有線或無線電話、避雷裝置、生活用品等。
望火樓應配備人員:2-3名瞭望員。
第二十條防火檢查站建設。防火期內,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在重點林區和高火險區、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主要路口設立臨時防火檢查站。
臨時防火檢查站的設定標準:必須配備通訊設備,以保持與當地政府和防火辦聯繫;有橫跨道路架設活動欄桿,有效地攔截檢查行人和車輛;有醒目的森林防火檢查標牌和燈光信號,以示檢查和提醒防火,每個臨時防火檢查站護林員不少於4名。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由市、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予以表彰:
(一)縣(市)、區取得下列六項成績的,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
1.年度防火期到來之前,縣與鄉鎮、鄉鎮與村、鄉(村)與四種人、墳主、礦主層層簽訂《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的;
2.年度防火期內本縣(市)、區未發生任何森林火災的;
3.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保證專款專用的;
4.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立辦公室,按照編制機構規定編制人員落實到位的;
5.從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建立縣級專業撲火隊,實行集中食宿軍事化管理的;
6.森林防火期臨時防火檢查站全部到崗的。
(二)鄉(鎮)政府取得下列四項成績的,縣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
1.年度防火期內本鄉(鎮)未發生任何森林火災的;
2.鄉(鎮)財政年度防火期內用於森林防火經費5000元以上的;
3.鄉(鎮)平均每1000畝林地配備1名護林員的;
4.年度防火期內,重點鄉(鎮)設立1個以上森林防火檢查站、配備防火宣傳車、建立2支以上巡邏隊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防火期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5次以上的縣(市)、區,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評先資格;
(二)一般森林火災。一個縣(市)、區年度防火期內發生1次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通報批評,並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評先資格;
(三)較大森林火災。一個縣(市)、區年度防火期內每發生1起較大森林火災的,由市政府通報批評,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評先資格,並對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或有人員傷亡的,由市政府通報批評,取消年度森林防火評先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列為森林防火重點管理鄉(鎮):
(一)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的;
(三)火災數據嚴重失實,瞞報、遲報森林火災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未能按時整改到位的;
(五)國家或省、市檢查發現森林防火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建設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護林員,成立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的;
(四)未按規定對建設項目的森林防火設施進行備案並驗收的;
(五)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對於重大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六)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森林火災情況的;
(七)發生火災未及時組織撲救致使火災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火場看守職責造成火災復燃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予以處罰;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的,由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未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罰。
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補種損毀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10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