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書刊發行業協會章程

石家莊市書刊發行業協會是全市從事書刊總發行、批發、零售(租賃)業務的國有、集體和個體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書刊發行業協會章程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書刊發行業協會
  • 頒布時間:2015年6月16日
發布時間,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發布時間

2015年06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石家莊市書刊發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ijiazhang Book & Publications Distrbu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協會是全市從事書刊總發行、批發、零售(租賃)業務的國有、集體和個體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市書刊發行業及從業人員進一步解放思想,積極進行改革和探索,倡導會員積極發行優秀出版物,拒絕發行非法出版物,為繁榮省會出版物市場,構建繁華、舒適、現代一流的省會城市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石家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友誼南大街86號(圖書批發交易市場)。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對書刊發行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對本行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存在的問題、意見、建議和要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為全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二﹚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規劃、協調和監督。積極配合新聞出版部門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維護和規範行業秩序,依法反對不正當競爭,繁榮出版物市場。
(三)制定行規、行約,推動全體會員共同執行,加強自律、互律。
(四)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五﹚表彰和獎勵對書刊發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全行業開展“誠信書店”、“文明書店”評選活動。
﹙六﹚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行業內部考評和監督機制,對違反章程和行規行約行為進行處理。
﹙七﹚對本行業經營人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
﹙八﹚向社會提供有關書刊發行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九﹚承辦政府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
(十)組織和協助會員開拓出版物市場,舉辦各種出版物展銷活動,組織出版物信息交流,為會員提供促銷服務和信息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具有本行業的合法從業資格;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行業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作好本職工作,熱情為讀者服務,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協會工作,盡職盡責,為會員單位服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辦事公道,在會員民眾中有較高的威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文書、檔案等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使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有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9年4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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