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學會宗旨
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傳播土地科學知識,促進土地科技知識普及與推廣;加強國土空間規劃戰略研究,推動國土空間規划行業職業發展;發揮教育、科研、科技企業等社會資源優勢,從區域可持續與生態環境友好發展等方面開展國土資源利用研究;為政府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政策提供智力支持,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加快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省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面向社會開展土地科技諮詢服務及舉辦科技展覽等,普及土地等自然資源科學知識;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促進專業人才培養;組織開展本領域科學技術和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自然資源管理改革發展建言獻策;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與土地科技相關的項目研究;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和翻譯土地科技工作書刊,推動學會網站、公眾號等現代媒體的使用;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成果和人才,推薦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科技工作者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河北省土地學會,英文全名“Hebei Land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HLSS,會徽參照
中國土地學會會徽。
第二條河北省土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國土空間開發、土地資源利用、土地生態建設等方面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的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推動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傳播土地科學知識,促進土地科技知識普及與推廣;加強國土空間規劃戰略研究,推動國土空間規划行業職業發展;發揮教育、科研、科技企業等社會資源優勢,從區域可持續與生態環境友好發展等方面開展國土資源利用研究;為政府制定自然資源保護政策提供智力支持,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加快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單位建立選派黨建指導員,上級黨委:維明街道委員會。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24號
郵政編碼:05005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土地科技及相關領域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省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
(二)面向社會開展土地科技諮詢服務及舉辦科技展覽等,普及土地等自然資源科學知識;
(三)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尤其加強對國土空間規劃機構的培訓,幫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促進專業人才培養;
(四)組織開展本領域科學技術和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為自然資源管理改革發展建言獻策;
(五)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與土地科技相關的項目研究;
(六)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和翻譯土地科技工作書刊,推動學會網站、公眾號等現代媒體的使用;
(七)推廣先進的土地科學技術,促進土地科技“產學研”聯合研究;
(八)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成果和人才,推薦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科技工作者;
(九)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完成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同時也是
中國土地學會會員。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入會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相關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土地等相關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土地等相關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人員;
3、熱愛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土地科技管理3年以上的相關工作人員。
(二)單位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與本學科有關的學術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有兩名會員做介紹人;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在本會登記註冊;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省內外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等活動,優惠獲得本會印發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等;
(三)優惠獲得本會的土地科技諮詢服務和科技培訓;
(四)優先推薦承擔相關部門的研究項目;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提案和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九)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籌集活動經費;
(十一)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人才、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決定聘任學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學術顧問等職務;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學會工作,在土地科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專職的任期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河北省土地學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8年4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