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規範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保障建築業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以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市區內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活動和建築業企業的勞動用工、勞動用工備案、執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建立建設工程勞務用工交易場所,搭建勞務分包企業和務工作業人員的服務平台。
第六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市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進行勞務作業分包交易。
市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應當公開發布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信息,為建設工程勞務承發包雙方提供場地、信息、中介、登記註冊、諮詢等相關服務;對已完成承發包交易的勞務作業工程概況及承發包情況信息公示。
第七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勞務作業人員的,對本企業承接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勞務作業。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時,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應當是本企業職工,企業依法為其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的從事施工生產的人員。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相關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業務,禁止將承接的勞務作業再分包。個人及無資質的企業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作業。
第九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選用勞務分包企業時應當查驗其下列材料:
(一)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發包勞務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契約。勞務分包契約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務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支付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驗收標準、保障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支付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就分包契約的履行,要求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勞務分包企業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同時提供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擔保的,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
第十二條 勞務分包契約簽訂雙方應當在分包契約訂立後七個工作日內,到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契約備案手續,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務分包契約及履約擔保相關資料;
(二)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用工備案表;
(四)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和勞務作業人員的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
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向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責,並應當服從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勞務分包企業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範圍,分包工程開工、竣工日期,勞動糾紛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五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委派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一名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並受勞務分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企業招用勞務作業人員時,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確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傷處理、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勞動契約終止的條件、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勞動契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並向勞務作業人員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勞務作業人員工資不得低於本市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工期不足1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第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九條 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應直接發放給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由他人代領,他人代領必須有本人簽字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條 建築業企業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存檔兩年備查。
第二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與勞務作業人員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與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未按契約約定與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勞務分包工程價款,致使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勞務分包工程價款為限。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勞務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勞務信息管理系統,並為建築業企業提供信息錄入終端。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發包情況,勞務分包企業施工安全、質量、使用勞務作業人員情況及其它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不良行為記入建築業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並通報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違法分包、拖欠勞務分包工程價款、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等事項的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情況,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許可權的,應當及時移送,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由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未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