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和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國有企業規範投資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2號令)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參照《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結合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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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石政辦發〔2020〕1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國資委及所屬監管企業:
《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和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國有企業規範投資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2號令)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參照《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結合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監管企業及其所屬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稱子企業)在境內外從事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的行為。無形資產投資和金融投資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
(一)按照監管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
(二)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
(三)單項投資額大於監管企業上一年度合併報表淨資產10%及以上的投資或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境內投資納入重大投資項目範圍;
(四)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特別監管企業是指市國資委根據監管企業投資經營情況及監督檢查情況確定的投資重點監控企業。出現以下情況的,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
(一)違反規定投資“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禁止類項目的;
(二)上年度資產負債率超過75%或高於國家公布的國有企業分行業負債率警戒線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市國資委下達投資管理整改通知書或投資監管提示函後,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章 投資項目的管理許可權
第六條 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實行備案管理,新設投資項目根據投資額、投資區域及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目錄實行分層、分級審核管理。
第七條 監管企業自主決策實施的投資項目:
(一)單項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或淨資產10%以下的“負面清單”之外的市內投資項目;
(二)單項投資額2000萬元以下或不超過淨資產5%的“負面清單”之外的市外投資項目。
第八條 需上報市國資委審核的投資項目:
(一)單項投資額為5000萬元(含)至2億元或淨資產10%(含)至40%“負面清單”之外的市內投資項目;
(二)單項投資額為2000萬元(含)至1億元或淨資產5%(含)至20%“負面清單”之外的市外投資項目;
(三)單項投資額為1000萬元以下的“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
(四)新設境內子企業的股權投資項目。
(五)其他需要市國資委審核的投資項目。
已授權行使部分出資人權力的國有資本運營(投資)公司,涉及本條第(一)、(二)、(四)款的投資行為,根據授權事項履行決策。
第九條 需上報市政府審核的投資項目:
(一)單項投資額2億元(含)以上或超過淨資產40%(含)的“負面清單”之外的市內投資項目;
(二)單項投資額1億元(含)以上或超過淨資產20%(含)的“負面清單”之外的市外投資項目;
(三)單項投資額為1000萬元(含)以上的“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
(四)境外投資項目;
(五)其他需要報市政府審核的投資項目。
第十條 投資項目涉及協定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行為時,要嚴格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令第36號)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決策程式;投資項目涉及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等行為時,要嚴格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相應許可權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核准或備案程式。
第三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以全市國有資本戰略布局和發展規劃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最佳化資本布局、嚴控決策程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監管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對監管企業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科學有效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依法對監管企業投資活動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制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規劃及國有資本投資方向,制定並發布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二)審核監管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監管企業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畫,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實行備案管理;
(三)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
(四)指導監管企業開展投資分析,指導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五)依據《公司法》和出資企業章程,對應當由出資人(股東)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決策;
(六)對需由市國資委研究審核的投資項目組織進行審核,對需由市政府研究審核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委履行初步審核程式後,呈報市政府。
(七)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河北省、石家莊市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方向;
(二)符合本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有利於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符合本企業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
(四)投資規模應當與本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人力資源等相匹配;
(五)項目預期投資收益原則上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六)注重項目綜合回報,公益類及商業二類監管企業要在服務重大發展戰略中探索可持續發展的盈利模式;
(七)控制投資層級,原則上不投資設立管理層級超過三級的企業;
(八)加強項目管理和考核評價,保障項目獲得預期收益。
第十四條 監管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資管理決策體系和風險防控機制;
(二)編制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並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科學制定年度投資計畫;
(三)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四)對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之外的項目,按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式進行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五)負責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六)組織對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和審計,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責任界定進行責任追究;
(七)其他法定職責。
對涉及企業職工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投資決策事項,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2號)要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六)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報送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應當加強投資信息管理。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監管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投資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實現對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監管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市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檔案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市國資委信息互動平台(OA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並發布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得投資。負面清單禁止類投資項目之外的投資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履行決策審核程式。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監管企業應當對照市國資委發布的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結合企業實際,探索制定本企業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健全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合規合法、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幹部人事管理、紀檢監察、監督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監管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避免或減少投資損失。
第四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九條 監管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投資原則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編制要有預見性、科學性和嚴謹性,提高可操作性。監管企業的年度投資活動應當全部納入年度投資計畫,未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投資項目和未履行審核程式的新設項目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畫,並履行相應審核程式。
第二十條 監管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市國資委備案,並提供附有出席會議決策人簽名的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的決議。年度投資計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年度投資總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三)重大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股權結構、投資地點、投資額、融資方案、風險分析、投資收益、實施年限等;
(四)投資計畫項目匯總表;
(五)合資合作項目合作方的基本情況;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為上市公司,或企業內部法定決策程式3月10日前不能履行完成的,應上報年度投資計畫預計畫,在履行完成股東會、董事會等相關法定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上報正式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委依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投資能力、投資風險等方面,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市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畫報告(含調整計畫)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意見。相關企業應根據市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畫作出修改並重新履行備案手續。監管企業因追加投資項目需對年度投資計畫進行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並將調整後的年度投資計畫重新報送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進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需經市國資委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列入需由市國資委、市政府研究審核的投資項目,監管企業應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式後、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項目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項目融資方案及效益分析、主要風險點分析及防控措施、項目實施進度及關鍵時間節點);
(二)企業有關決策檔案;
(三)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檔案;
(四)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監管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式,並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對需由市政府審核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委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呈報市政府審核,在收到市政府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反饋意見。審核通過前,不得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監管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選擇、確定年度投資安排,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設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程式。
第二十五條 監管企業應對投資決策進行規範管理,科學制定所屬企業授權投資決策的內部管理制度。涉及非全資子企業的投資事項,由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監管企業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檔案,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檔案上籤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二十六條 市國資委確定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明確所持股企業投資決策程式,由委派的國有股東代表按持股企業議事規則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市國資委確定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所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投資決策原則上由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實施集中管控。
第五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
第二十八條 監管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企業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畫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後的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市國資委。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變化,超出預算20%或比原計畫滯後2年以上的,按照分級分層管理原則重新履行決策審核程式。
第二十九條 監管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委要求,分別於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和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通過市國資委信息互動平台(OA系統)報送市國資委。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六章 投資事後管理
第三十條 監管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並於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市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益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投資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措施;
(六)年度投資工作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監管企業應當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根據後評價情況進一步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後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監管企業實施投資項目後評價要堅持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從技術、經濟、管理、環境、社會影響、可持續能力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注重分析投資項目對企業實現戰略目標、技術進步、市場占有、投資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響,總結投資效果和經驗教訓,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和對策建議。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管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 監管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控、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範投資後項目運營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節點與方式安排。
第三十四條 監管企業應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比例,加強對非主業投資項目風險管理,建立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五條 監管企業應當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加強與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合作,重點關注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與境內差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做好風險評估和防範方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並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降低投資風險。
第三十六條 監管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諮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七條 監管企業應嚴防投資風險,控制投資方向。
(一)嚴禁開展超越自身管控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
(二)嚴禁超越財務承受能力的舉債投資;
(三)嚴禁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
(四)嚴禁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
(五)嚴禁將投資項目分拆規避監管;
(六)嚴禁進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嚴格控制委託理財、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等高風險投資;
(七)涉及收購兼併、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或與非國有企業進行合資合作的,應特別關注盡職調查、資產評估、契約管理、風險評估等工作;
(八)與其他企業主體共同投資,應與合作方同步出資,不得超比例、超進度出資,不得為合作方代出資。
(九)市國資委提示的其他風險。
第八章 容錯及獎懲
第三十八條 市國資委將投資管理和投資績效納入監管企業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依據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和評價結果,與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和任免掛鈎,採取相應獎勵或懲罰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國資委鼓勵監管企業創新發展,建立投資活動容錯機制。除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事項外,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因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影響到實現預期目標,但決策、實施符合有關規定和企業管理流程,企業領導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經履行相關程式後,在企業領導人員考核、任免和經濟責任審計時不作投資負面評價,酌情免除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石國資〔2019〕168號)等有關規定,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市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市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對監管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市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 其他市屬國有企業、政府股權基金的投資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73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監管企業投資行為,強化分層、分級管理,參照《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結合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實際,制定了《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並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
二、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4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2號令)、《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三、主要內容
《投資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投資項目的管理許可權、投資監管體系建設、投資事前管理、投資事中管理、投資事後管理、投資風險管理、容錯及獎懲、附則等共九章、四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第一至第五條),包括起草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投資界定、特別監管企業界定等。
第二章投資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共5條(第六至第十條)主要是分層分級管理相關內容。這個是本辦法的核心內容,後面再進行詳細解讀。
第三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共8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包括市國資委的職責,企業的職責,投資的制度建設,投資的原則,投資負面清單,信息管理,監管聯動等內容。
第四章投資事前管理。共8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投資事前管理的方式、要求(年度投資計畫備案)和企業、國資委、市政府3級的決策程式。
第五章投資事中管理。共3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包括國資委日常監管、企業項目監控和定期進度報告等內容。
第六章投資事後管理。共3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包括投資完成情況報告、重大投資項目後評估等。
第七章投資風險管理。共5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包括風控體系建設、境外投資控制等內容。
第八章容錯及獎懲。共5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包括投資獎懲、容錯機制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共2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
四、重點事項解讀
1.明確了新設項目的分層分級管理模式,進一步強化了投資項目的事前監管
《投資管理辦法》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延用了備案管理的模式。同時,參考省國資委及省內其他地市國資監管部門投資分層分級管理的相關設定,結合我委監管企業實際,提出了企業的決策範圍、需由市國資委審核的範圍和需提交市政府審核的範圍。其中需上報市政府審核的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單項投資額2億元(含)以上或超過淨資產40%(含)的市內投資項目;單項投資額1億元(含)以上或超過淨資產20%(含)的市外投資項目;單項投資額為1000萬元(含)以上的“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特別監管類項目包括非主業投資、收購非國有股權、高負債率企業推高負債項目、收益率低於國內平均水平的投資項目等);境外投資項目;其他需要報市政府審核的投資項目等。
2.明確了市政府、國資委審核和企業決策的責任
市政府、市國資委審核的重心突出以管資本為主的要求,重點從管規劃、管方向、管程式、管風險、管收益等方面強化國有企業投資監管。對於需由市國資委、市政府研究審核的投資項目,監管企業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式後、實施前需呈報相關材料,履行審核程式。同時,突出了企業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地位。
3.強化全過程監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後監管並重
強調事前加強規範(包括年度投資計畫備案管理、投資項目分層分級審核管理等)、事中注重監控(包括國資委日常監管與企業及時監控並重)、事後強化問責(後評價及責任追究),實現對投資全過程的有效監管。同時,進一步細化了投資項目的事中監管。《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變化,超出預算20%或比原計畫滯後2年以上的,按照分級分層管理原則重新履行決策審核程式”。突出了投資過程中的重大變化監管,避免國有投資重大損失。
4.強調了企業投資管理體系建設
一是明確要求監管企業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強化信息管理。二是繼續推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不斷完善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清單,明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監管企業投資行為紅線等。
政策檔案
[ 石政辦發〔2020〕15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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