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投融資管理,規範企業投融資行為,防範企業投融資風險,確保國有資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廣安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投融資管理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國有參股企業開展投融資,其出資單位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等人員,應參照本辦法規定提請參股企業進行投融資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向出資單位報告有關情況,按照出資單位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出資單位。
第二章 投資管理
第一節 投資原則及投資監管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資產投資: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及無形資產投資等;
(二)股權投資:投資設立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收購兼併、合資合作、增資擴股、對國有資本不占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追加資本金、新設或認購基金等。
企業投資應包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企業的投資。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依據公司章程、投資管理制度及程式規定,由企業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納入國家、省、市(含部門)重大投資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或根據國家、省、市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需上報市國資委、市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應作為企業重大投資項目。
第四條 企業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和我市國有資本布局及結構調整的總體布局;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公司章程,突出主責主業,有利於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市場經營能力、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四)嚴格執行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和內部投資決策程式,充分進行科學論證和可行性分析;
(五)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不得損害出資人利益。
第五條 市國資委以國家、省、市發展戰略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最佳化資本布局、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範、風險防控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投資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研究和推動市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
(二)指導督促企業編報年度投資計畫;
(三)按規定許可權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及事項進行審核報批或直接審批;
(四)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式和投資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相關程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督促指導企業對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後評價、專項審計等動態監督管理;
(六)按相關規定對企業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第六條 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服務國家、省、市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願,聚焦主業發展,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回報,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執行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明確投資決策責任;
(二)編制和執行年度投資計畫;
(三)開展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四)負責許可權範圍之內的投資決策,加強投資管理,控制投資成本,提升投資效益,承擔投資風險和責任;
(五)開展投資分析,組織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和專項審計;
(六)健全完善投資風險防控體系;
(七)按相關規定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八)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九)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企業監事會按有關規定對企業投資履行監督職責,對企業執行法律、法規等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監督意見,提交董事會研究解決並監督整改落實。相關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二節 企業投資決策能力建設
第八條 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等和本辦法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年度投資計畫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六)投資契約管理制度;
(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出資企業投資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書面報告市國資委。
第九條 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式。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內部投資決策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項目提出。投資項目由企業提出,企業按內控程式對項目進行討論,認為可行後啟動項目相關前期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企業應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論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資收益、現金流、投資回收期等經濟效益指標的分析;投融資方案、資金來源和還款計畫;項目在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方面的風險分析、風險防控措施等相關內容。必要時企業應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經驗和良好信譽的中介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評估報告、開展項目論證等。同時,企業應組織專業團隊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開展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全面了解標的企業的投資價值、投資回報與投資風險;
(三)風險審查。企業風險審查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市場和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對投資項目進行市場、效益、法律等方面的風險審查,形成風險審查意見;
(四)投資決策(諮詢)機構評議。企業投資決策(諮詢)機構組織開展投資項目評議,對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市場前景、競爭對手、經濟效益、資金需求及投入、項目技術工藝、項目風險等方面提出專業意見;
(五)黨委會研究討論。企業黨委會對投資項目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意見;
(六)董事會審議。企業董事會根據黨委會研究討論意見,組織開展項目審議。按規定報市國資委及市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由企業董事會審議同意後按程式報批。
企業重大投資項目以外的其他一般投資項目內部投資決策程式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式應嚴格依次進行,上一個決策程式未履行或者未通過的,不能進入下一個決策程式。
第十條 企業董事長原則上不提前介入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風險審查、投資決策(諮詢)機構評議等程式環節,以保持上述程式環節的獨立性。
在投資項目通過企業投資決策(諮詢)機構評議後,提交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研究審議前,董事長可對投資項目“一票否決”。董事長“一票否決”的投資項目不再提交黨委會、董事會研究審議。
第十一條 企業擬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企業開展併購項目的,以資產評估值為參考確定股權併購價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慮資源優勢、協同效應、發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適當溢價,同時應就期間損益、職工安置、或有債務處理等事項作出明確安排。
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原則上應通過相關產權交易機構或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等渠道公開徵集意向合作方。在綜合考慮投資主體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社會評價等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合作方,並與合作方通過章程或協定(契約),就法人治理結構、同業競爭、關聯交易、風險管控、後續投資的資金(經營)安排等做出明確約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設立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或專門的投資決策(諮詢)委員會,作為專門的投資決策(諮詢)機構。企業投資決策(諮詢)機構原則上按以下標準設定:
(一)企業投資決策(諮詢)機構實行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內部委員與顧問委員組成;
(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一般不由企業董事長兼任),內部委員4—8人,顧問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企業董事會研究確定;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報企業董事會研究決定;
(三)委員會應結合企業主要投資方向,選任一定數量的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人員作為委員;
(四)內部委員應在企業高管及有評審能力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五)顧問委員由企業在主管單位、行業協會、金融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機構中邀請;
(六)企業投資決策(諮詢)機構實行票決制,由主任委員和內部委員進行投票表決;顧問委員不參與評議表決,只在評議會議中對投資項目發表專業意見。
第十三條 企業應設立風險審查部門或其他同類型部門並配備專業人員。風險審查部門對重大投資項目等進行風險評估及法律法規審查,提出風險審查意見。
第三節 投資項目事前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依據其發展戰略規劃及主營業務等編制年度投資計畫,重大投資項目應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新投資項目應由企業按內控程式對項目進行討論,提出初步的項目投資建議、可行性研究論證及風險分析。年度投資計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年度總投資額、資金來源與構成;
(三)每一單項投資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年度計畫完成投資等。
第十五條 企業應在每年年底前預報下年度投資計畫,並於下年度3月底前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報市國資委。
第十六條 企業新投資項目按以下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一)資產總額(不含戰略並表資產,下同)在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企業,單項投資5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企業按內部投資決策程式自主決策,單項投資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批,單項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含)至2億元(不含)的企業,單項投資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企業按內部投資決策程式自主決策,單項投資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批,單項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三)資產總額在2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的企業,單項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企業按內部投資決策程式自主決策,單項投資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批,單項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四)資產總額在10億元(含)以上的企業,單項投資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由企業按內部投資決策程式自主決策,單項投資5000萬元(含)至8000萬元(不含)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批,單項投資8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企業新投資項目經出資人審批後,需要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等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新投資項目按規定需報請審批的,應結合投資項目實際,向市國資委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項目投資請示檔案;
(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風險防控報告等);
(三)企業履行決策程式情況及有關檔案;
(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應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可靠性負責。
按規定企業自主決策的投資項目應參照上述要求整理歸檔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等規定,從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企業項目投向、投資收益能力、決策程式等方面,對投資項目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式,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投資項目按規定不需要市國資委、市政府審批的,應即時告知企業不受理;
(二)提交資料不齊全或者不規範的,應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投資項目資料齊全、符合形式規範,達到審批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批;
(四)投資項目按規定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應在作出擬同意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請示。
第十九條 企業投資項目按規定獲得市國資委、市政府同意批准前,企業除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組織實施或者進行實際投資,也不得簽署任何投資協定、檔案。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或控股一級子企業,應按規定報市國資委審批。
第二十一條 企業利用閒散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由企業通過內控程式自主決策實施。
第四節 投資項目事中和事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實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不利於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變化時,應研究並啟動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和投資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一)項目投資額變化超過30%的;
(二)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的;
(三)對股權比例進行重大調整,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在每年年底前預報本年度投資完成情況,並於下一年3月底前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含續建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計畫執行偏離情況、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
企業年度投資完成情況納入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每年應對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工作。企業應通過項目後評價,總結投資經驗,完善投資決策機制,為後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並作為落實投資主體責任和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成本控制、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接受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金融工作等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項目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和專項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 融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融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首次公開募股、定向增發、發行各類債券、基金融資、融資租賃、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委託貸款等。
企業融資應包括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企業融資。
第三十條 企業融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範性檔案等規定;
(二)符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需要;
(三)融資投入項目經濟效益有良好預期;
(四)融資渠道可靠,融資成本經過嚴格測算控制;
(五)融資規模適度,風險可控;
(六)手續完備,決策程式合規。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需要和資產負債狀況,編制年度融資計畫,在每年3月底前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融資計畫報市國資委。
融資計畫包括融資預算額度、融資方式、融資成本、融資用途、還款來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5000萬元(含)以上的融資由企業按內部決策程式決策後,按規定報市國資委、市政府審批;其餘融資事項由企業按內部決策程式決策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方式,綜合分析融資成本、融資期限、交易結構、擔保措施、審批條件等因素,依法依規擇優確定融資機構和融資方式,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能力和效率。企業應保持合理的負債比例,有息負債率原則上不超過70%。
第三十四條 企業(獲得準金融牌照的融資擔保公司除外)不得為非國有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等提供融資擔保(含反擔保,下同)。企業為市域內其他國有獨資、全資或控股企業提供擔保的,需要落實反擔保措施並收取一定的擔保費用,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式決策後,按規定報市國資委、市政府審批。企業為下屬的全資或控股子企業(不含名義控股子企業)擔保,由企業按內控程式決策實施後報市國資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決策,擅自組織實施投融資項目;
(二)上報審批時瞞報、漏報重要情況;
(三)通過“化整為零”“化大為小”等方式故意規避審批;
(四)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融資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辦公用房的購建、公務用車的購置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從事擔保、小貸、典當等業務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執行。市政府成立的專項投資基金,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及市政府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勞務施工類項目(企業未投資形成固定資產)不適用本辦法,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投資項目由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式自主決策實施,並承擔投資風險和責任。
第四十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監管辦法,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制定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市屬國有企業: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安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國務院制定出台《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系列檔案,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2019年底,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關於廣安市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廣委辦發〔2019〕8號),明確提出探索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給予企業更大的經營自主權,並廢止了原《廣安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投融資管理制度建設,規範企業投融資行為,強化企業投融資風險防範,確保國有資本安全和保值增值,市國資委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投融資監管辦法》。
二、主要內容
《投融資監管辦法》共五章、四十二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投資管理。此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投資原則及投資監管職責,主要包括投資的內容、原則和出資人、企業及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內容;第二節為企業投資決策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和企業投資決策程式建立、企業投資決策諮詢機構設定等內容;第三節為投資項目事前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畫的管理、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等內容;第四節為投資項目事中和事後管理,主要包括企業實施投資項目的事中監督和事後評價、專項審計等內容。第三章為融資管理。主要包括融資的內容、原則和年度融資計畫管理、融資事項審批管理、融資擔保管理等內容。第四章為責任追究。第五章為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從檔案起草情況來看,《投融資監管辦法》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是參照《四川省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起草的條文,共22條,主要包括總則(第一、二條)、投資的定義(第三條)、投資監管職責(第五、六、七條)、投資管理制度建設(第八條)、股權投資和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特別規定(第十一條)、年度投資計畫管理(第十四、十五條)、審批投資項目需要的資料及程式(第十七、十八、十九條)、投資項目事中和事後管理(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第三十五、三十六條)、辦公用房購建及公務用車購置的特別規定(第三十七條)。
二是借鑑綿陽市、資陽市等其他市(州)經驗做法,並結合廣安實際起草的條文,共7條,主要包括投資原則(第四條)、投資決策程式(第九條)、融資管理(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條)(主要參考《資陽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三是根據投融資監管需要,汲取近年來投融資監管的經驗教訓,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情況自行起草的條文,共10條,主要包括決策獨立性制度(第十條)、投資決策機構設定(第十二、十三條)、投資項目審批(第十六條)、投資設立一級子企業(第二十條)(市國資委“三定方案”規定)、利用閒散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企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的義務(第二十七條)、融資擔保管理(第三十四條)及擔保、小貸、典當、基金等業務的特別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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