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冬泳協會

石家莊市冬泳協會

1980年盧永利同志第一個探索在石家莊冬泳,經過九年時間冬泳愛好者發展到36人, 1999年在市體委和市體總關懷下,在平安公園掛牌“省會冬泳愛好者活動中心”,2000年愛好者有300多人,2001年5月30日正式成立石家莊市冬泳協會,後為全國冬泳委員會成員單位。目前全市有冬泳愛好者1500餘人,設有三個活動基地:平安公園、中山公園汊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冬泳協會
  • 外文名:SHIJIAZHUANG CITY WINTER SWIM ASSOCIATION
  • 掛牌:1999
  • 活動基地:平安公園、中山公園汊河
  • 獎項:15個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入會程式,會員守則,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協會成立後,先後有70多人次參加國內、國際大賽,取得各種獎項15個。主要賽事有:哈爾濱國際冬泳邀請賽、大連國際冬泳邀請賽、橫渡鴨綠江全國邀請賽、全國歷屆冬泳錦標賽。協會的經常性活動有:元旦冬泳日紀念、新年團拜、“十、一”比賽、橫渡水庫、時事慶典等活動。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
挑戰自然 、發展體育運動 、增強人民體質。
指導思想
遵紀守法、文明禮貌、團結奉獻。

業務範圍

開展冬季游泳活動;進行冬泳理論的研究和探討;與國內外冬泳團體進行交流;參加國內外冬泳比賽;徵集、推薦、交換、銷售、出版冬泳資料和紀念品;總結冬泳活動的經驗。

入會程式

入會條件
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有基本的游泳技能(常溫下能在1.8米水深連續游進 300米以上);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有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活動中心審核通過,繳納會費、游泳費發冬泳證,滿一年後發會員證。
報名:聯繫各中心主任。

會員守則

1、遵守協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
2、服從協會及冬泳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一切活動統一指揮。
3、樹立挑戰自然、共同提高、勇於拚搏的運動精神。
4、樹立誠實友善、文明禮讓、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
5、量力而行,科學冬泳,牢記安全第一。
6、崇尚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以朝氣蓬勃的精神面貌影響他人,使協會成為一流的社會體育運動組織。
7、人人關心協會,倡導無私奉獻,樹立艱苦創業精神和勤儉辦事的工作作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石家莊市冬泳協會
英語譯名 : SHIJIAZHUANG CITY WINTER SWIM ASSOCIATION
名稱縮寫: SJZWSA
第二條 協會由來自全市各界人士組成,為專業性、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市級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以“挑戰自然,科學健身,增強人民體質”為宗旨,堅持“安全、清廉、儉樸、奉獻、團結、和諧”發展方針,廣泛團結全市冬泳愛好者,研究探討冬泳的理論並付諸實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宣傳石家莊,提高石家莊在全省、全國的知名度不懈追求。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體總和石家莊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東路平安公園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有以下業務範圍
一 開展冬季游泳活動;
二 進行冬泳理論的研究和探討;
三 與省內外兄弟市的冬泳團體進行交流;
四 參加省和全國舉辦的冬泳比賽;
五 徵集、推薦、交換、銷售、出版冬泳活動的資料和紀念品,總結冬泳活動的經驗。
六 本著服務於會員、面對市場的原則,適當開展與專業有關的業務經營。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相結合。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愛好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有基本的游泳技能 (常溫下能在 1.8米水深連續游進 300米以上) ;
四 身體健康無冬泳禁忌疾病和傳染性疾病;
五 有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須有一名會員介紹,新會員考察期一個冬泳年度;
二 協會實行星級會員制度,會員連續兩個年度按規定繳納會費,升級一顆星,並依此享受會費減免優惠。
三 會員入會,由活動中心發給會員證和會徽;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書面或口頭通知協會、交回會員證和會徽、滿一個冬泳年度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游泳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經協會同意,會員因故不能參加活動且繳納會費者可保留會籍和會員星級的連續評定。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 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決議須有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之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 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按規定為專職。協會具備條件後應首先執行);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主席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或常務委員會) ;
二 檢查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 )、委員會 (或常務委員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代表協會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受主席委託,代表協會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 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在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民政局監督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10年10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