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真正義務是指有相對人的義務,即義務主體和權利主體是利益相互衝突的兩個人。契約上的義務基本上都是真正義務。不真正義務是指契約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亦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是義務人自己對自己的義務。《契約法》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真正義務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違反這種義務的後果是受害人自擔損失。
例如,《契約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法律上設定這一條款的目的,在於儘量減少由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平衡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實現契約公平和公正的目標,並儘量避免社會財富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不真正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道受不利益。是契約法乃至債法的核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