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眉山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是為做好本市無償獻血工作,保證臨床醫療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無償獻血工作,保證臨床醫療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修正)》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組織招募和采供用血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及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機采成分血的無償捐獻,鼓勵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參加無償獻血,提倡公民積極參加無償捐獻骨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無償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采供血工作,對所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的獻血工作進行考核。主要職責是:
(一)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獻血規劃和計畫,並下達到下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部門和單位。各單位組織本單位職工按計畫獻血。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和村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計畫組織獻血。
(二)協調推動轄區內無償獻血工作,保障日常和應急狀態下的臨床醫療用血需求。
(三)將獻血預付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修正)》和《四川省醫療用血收取費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
(四)對積極參加無償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成立獻血領導小組。獻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償獻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提高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意識。
(二)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參加無償獻血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獎勵。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資助無償獻血事業發展,鼓勵公民成為無償獻血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者享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志願者權益。
第七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落實無償獻血工作規劃、年度計畫,指導全市無償獻血工作。
(二)加強對本市臨床醫療用血的監管。
(三)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本市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優惠用血制度。
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獻血之日起三年內可無償享用獻血量三倍的醫療用血;獻血三年後無償享用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累計獻血量超過800毫升(含800毫升)的,終身無償享用無限量醫療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無償享用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按本市有關規定報銷相關費用。
參加本市無償機采成分血捐獻的公民,以捐獻一個治療量的單采成分血折合全血800毫升計算。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本市無償獻血公民臨床用血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公民獻血後,可休假3天,所在單位應視為出勤。
第十條 公民可以直接到市中心血站、固定採血點或流動採血車獻血,也可以在所在單位、鄉鎮、街道等組織下參加團體自願無償獻血。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採血點設定規劃,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轄區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區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流動採血車專用車位或設定採血屋,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專人負責無償獻血工作。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本辦法規定,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團體自願無償獻血。
市精神文明辦公室應將動員組織公民參加無償獻血的情況列為精神文明單位評選條件。
市中心血站應當為團體自願無償獻血的單位實行預約採血服務。
第十三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轄區常住人口一定比例,組建愛心備用血庫,公民自願報名參加。
區縣獻血辦公室負責將符合條件的愛心備用血庫人員登記造冊,在血液庫存不足或臨床急需用血時,組織愛心備用血庫人員自願獻血。市中心血站根據其獻血時間、地點等意向提供採血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 市中心血站應當加大對稀有血型的篩查力度,建立稀有血型公民健康信息資料庫和聯繫網路,掌握動態庫存信息,並為其獻血提供相關服務。在臨床出現稀有血型用血需求時,市中心血站應當動員稀有血型者參加無償獻血,稀有血型者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臨床用血應急預警系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臨床用血應急保障預案》,對血液保障採取分級控制的方式,並將其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體系。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以及出現其他臨床用血短缺的情況時,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臨床用血應急保障預案》組織和參加獻血,保障臨床應急用血的供應。
第十六條 市中心血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制定並落實采供血服務規範,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畫,自行儲備適量血液,做到計畫用血。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輸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遵循科學、合理用血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保證輸血安全,推行成分輸血。
倡導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在公共場所積極開展無償獻血公益性宣傳,向社會宣傳自願無償獻血意義,普及血液科學知識及無償獻血法律法規,提高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意識。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將血液科學知識和公民無償獻血法律法規列入學生健康教育教學大綱,將無償獻血知識普及作為考核學校教育成果的重要標準。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城管、道路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做好無償獻血工作。對規劃設定街頭採血點、停放獻血車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紅十字會給予表揚。
(一)公民個人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累計3000毫升以上的。
(二)團體自願無償獻血成效顯著的。
(三)其他在獻血宣傳、教育、動員、組織和采供血、臨床用血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表揚每兩年一次,具體表揚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異地獻血、用血的公民適用於本辦法規定的優惠用血政策及表揚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眉府辦發〔2010〕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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