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彭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領導機構: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範圍是對以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按規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城市限養區犬只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機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堤防、護堤地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履行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相對集中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縣政府要求,負責制定全縣城市管理的規劃、計畫,起草城市綜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十四)按照城市管理委員會集中決策和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城市綜合管理和綜合執法。對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十五)負責規劃區內建築紅線以外的各類臨時建設占道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以街以路為市的攤區、市場、各類臨時占道攤點和貨亭貨棚的定點設定的審批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戶外廣告、宣傳品、各類標誌、城市霓虹燈製作安裝的審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領空占用的管理工作;實施全縣客運人力三輪車的辦證換證、轉戶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十七)負責城區衛生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的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城區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運輸、處理審批及處理費徵收工作。負責城區的市容市貌及建築物容貌管理,以及城區各類車輛的車容車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城市行政執法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職稱評定的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股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縣政府要求,負責制定全縣城市管理的規劃、計畫,起草城市綜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2、按照城市管理委員會集中決策和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城市綜合管理和綜合執法。對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3、負責城市行政執法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職稱評定的管理工作。
4、負責局機關內務工作的協調和上情下達、文電處理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政務、信息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處理民眾舉報和來信來訪;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機要檔案和保密工作。
5、綜合管理局機關的各項財務活動和各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檢查指導本系統城市維護費以及各項規費的合理使用,指導監督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負責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收費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在財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撥帳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城管系統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報批工作。
(二)法規行政許可股
1、負責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編制涉及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的相關檔案和資料,並按程式對以下五項法定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批許可:(1)城市占道經營、占道開挖許可;(2)人力客運三輪車經營許可;(3)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4)城市建築垃圾核准許可;(5)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
2、負責行使下列職能: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範圍是對以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按規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城市限養區犬只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機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堤防、護堤地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12)履行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相對集中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13)負責規劃區內建築紅線以外的各類臨時建設占道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以街以路為市的攤區、市場、各類臨時占道攤點和貨亭貨棚的定點設定的審批管理工作。
(14)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戶外廣告、宣傳品、各類標誌、城市霓虹燈製作安裝的審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領空占用的管理工作;實施全縣客運人力三輪車的辦證換證、轉戶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3、負責完成行政服務中心和城市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直屬單位

(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主要行使下列職能: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範圍是對以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焚燒雜物,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按規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規定傾倒、堆放、貯存、清運、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隨意丟棄、傾倒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拒絕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城市限養區犬只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行使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機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場外(店外)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堤防、護堤地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12、履行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相對集中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13、負責規劃區內建築紅線以外的各類臨時建設占道審批管理工作。負責以街以路為市的攤區、市場、各類臨時占道攤點和貨亭貨棚的定點設定的審批管理工作。
14、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戶外廣告、宣傳品、各類標誌、城市霓虹燈製作安裝的審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領空占用的管理工作;實施全縣客運人力三輪車的辦證換證、轉戶和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二)縣環境衛生管理所。主要行使下列職能:
1、負責環境衛生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
2、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清掃、保潔工作。
3、負責城區和全縣13個鄉鎮集鎮生活垃圾的清運、壓縮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4、負責城區環衛設施、垃圾壓縮轉運站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養工作。
5、負責貨運車輛入城的審批和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
6、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門前三包”和“院內四自”工作;以及督促城市規劃區內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垃圾死角和雜草清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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