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眉山市彭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眉山市彭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彭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領導機構: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承擔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實施。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統籌銜接其他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協助開展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保護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開展全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行政執法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負責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及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監督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和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推進全區林業數位化建設。
(十五)組織全區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七)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全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國家公園申報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區級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訂全區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遊產業發展。
(二十一)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二)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區級以上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核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區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推動全區自然資源、林業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區自然資源、林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貫徹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林業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和林業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七)區城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中心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管。
(二十八)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九)職能轉變。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圍繞高質量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高質量實施綠化全川眉山行動,高水平推進數字林業建設,加快實現林業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統一推進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人事、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綜合統計和史志編纂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統計、黨群工作。組織辦理黨代表建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局機關、下屬事業單位效能建設督查督辦工作。協助派駐紀檢組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工程建設、政府採購招投標監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受理查處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違反政紀和不公正廉潔或違反對外承諾事項等問題的檢舉、揭發、控告和申訴。負責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工作,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系統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城鄉建設規劃管理股。負責全區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技術指標核查,承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工作。負責建築外觀風貌改造、建築夜景亮化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管網、雕塑、公園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已建成建築的改、擴建規劃管理。負責區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規劃專家評審會的日常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審核、報批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及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負責出具土地規劃設計條件、提供地塊規劃管理矢量數據包和紅線圖,負責轉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核准項目的選址方案。統籌指導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依法依規組織實施相關規劃及其調整、審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 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指導全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
(四)地質災害防治和礦產資源管理股。承擔全區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負責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及區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負責區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等職責。
(五)測繪和自然資源調查確權股。負責全區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不動產測繪、行政區劃界線測繪管理。負責全區測繪成果及其他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和質量監督。負責提供全區出讓地塊的地形圖。負責組織全區建設項目和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規劃紅線的放線、驗線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規程、規範和總體方案編制,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權籍調查確認、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各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統計、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六)自然資源登記和行政審批股(區不動產登記局)。承擔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登記、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的編制和管理。監督指導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承擔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承辦自然資源、城鄉規划行政審批事項,擬訂並受理區本級行政審批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規範行政審批流程。負責自然資源、城鄉規划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上報及相關證件的發放。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效能建設工作。
(七)資源保護監督和生態環境修復股(林業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修復等工作。指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管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負責全區林業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退耕還林、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森林採伐,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全區濕地保護工作。落實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牽頭開展退耕還林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指導全區國有林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改革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負責林木種苗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技推廣運用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實施。
牽頭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實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組織開展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提出全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承擔全區濕地資源動態監測工作。指導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全區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森林資源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擬訂全區林業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林業產業化經營、產業結構調整及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林業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指導市級以上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負責花卉經濟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林業會節及博覽事務工作。
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等工作。負責森林防火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組織相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等有關工作。監督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
(八)政策法規監察執法和信訪調解股。承擔全區自然資源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貫徹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森林資源相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組織全區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接待、受理、協調、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督察督辦全區自然資源系統重大信訪事項和維穩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自然資源系統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分析研究和檢查指導全區自然資源系統信訪維穩工作情況。督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系統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九)財務股。負責組織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負責部門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組按照區委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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